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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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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驻政办〔2009〕91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30生效日期:1900-01-01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驻政办〔2009〕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驻马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其他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地方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机构职责如下:

组长:市政府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2.2  相关部门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组织或者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事故灾难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应急指挥部实施救援。

(3)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安全警戒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控制事故现场及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清理,参与伤员的营救工作。

(4)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抢救预案;负责提供所需药品清单,组织医务人员抢救并转移受害人员;指导医疗设备的使用;指导现场救护工作。

(5)环境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测定和环境的评估;提出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6)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压力容器或其它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7)气象部门:负责为事故发生地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专项气象服务;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防雷设施的检测和认定,提出事故可能原因。

(8)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和运输救援物质。

(9)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无家可归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0)商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储备重点急救药品。

(1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人员救护所需药品和器材的供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及事故性质,协调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组织恢复生产,指导、协助处理电力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12)事故单位: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状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附则7.3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各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所有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政府,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发生地事故灾难涉及跨县区或影响较大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掌握的非煤矿山事故风险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可能引发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报送市政府。

非煤矿山单位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3响应分级标准)。

发生Ⅰ级和Ⅱ级事故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政府,请求启动河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区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启动驻马店市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发生Ⅳ级及以下事故及险情的组织实施有县区政府决定。县区政府根据事故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协调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指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通知市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组织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请求部队和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支援。

4.3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协调实施,影响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

4.4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并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巡查、检测,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在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7 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故相关信息,并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事故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受灾单位的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整改意见

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的建议,完成应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总结报告,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非煤矿山危险检查、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实施监控。

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保证通信线路畅通,出现故障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报请市通信部门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非煤矿山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政府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并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性的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并逐步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非煤矿山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开采、运输等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和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非煤矿山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非煤矿山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非煤矿山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4 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有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有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0万人以上被疏散转移、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或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2.各县区人民政府联系方式

3.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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