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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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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74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9生效日期:1900-01-01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9〕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根据《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将以“武政规”发文机关代字的形式发布。各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以“XX政规”发文机关代字的形式发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以“武XX规”发文机关代字的形式发布。
  三、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75号令)的规定,在发布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四、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区人民政府发布的“XX政规”发文机关代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形式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区、各部门发布的“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免费刊发。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中的具体事宜,请与市法制办及时进行联系。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

文件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已经批准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上会、不讨论。
  五、尚未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七、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和内容中载明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且内容应当符合具体实施的主题。
  八、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九、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市、州、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如“XX市人民政府令第X号”或“XX政规〔2009〕X号”;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鄂XX规〔2009〕X号”。
  十、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十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十二、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市县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政府部门、市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十三、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形式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仍按“鄂府法办〔2007〕27号”文件要求进行报备),两者不可或缺。
  十四、备案机关自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60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自通知之日起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五、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
  十七、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
  十八、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九、各地各部门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列出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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