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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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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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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盐政发〔2003〕137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6-30生效日期:1900-01-0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的决定

盐政发[2003]137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强化市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防治各类病源微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改善市区水环境质量和市区东北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的规定,决定对市区20张床位以上、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7家医疗单位和市区东北片3家严重超标排放烟尘的冲天炉、泥心窑进行限期治理。
一、限期治理的要求和标准
被列为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根据附表所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其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878—1996),废气必须达到国家《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
二、限期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次限期治理,委托市环保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区政府依管理权限实行督促检查。各限期治理单位按月将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城区所属被限期治理单位须月时抄报城区环保局。
三、违反限期治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各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
处。
附件:限期治理单位及治理要求52acb13f-e920-4917-ba46-1e27a91e9d78.doc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52acb13f-e920-4917-ba46-1e27a91e9d78.doc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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