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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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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防政发〔2009〕32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02生效日期:1900-01-01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的通知

防政发〔2009〕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民主决策
提高行政执行力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当前在决策和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全面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各部门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科学民主决策和执行力建设
(一)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政府大多数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行政执行力进一步提高,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一些部门在决策和执行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的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组织学习、不组织落实;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资金使用管理、干部任免等不经过集体讨论,存在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有的对班子成员没有进行工作分工,以致遇事推诿、相互扯皮和不负责任,影响工作落实,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集体的统一领导,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削弱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败坏了干部队伍的风气,助长了消极腐败现象,影响了我市科学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行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健全学习制度,增强贯彻执行各项决策的自觉性
(二)完善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学习的深入。
(三)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班子成员抓好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组织班子成员及时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决定和指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决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健全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五)坚持内部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议事和决策制度,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六)需由行政(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系统、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事项;一次性开支较大的业务经费的事项;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注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意在领导班子成员中认真沟通,充分酝酿,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
(八)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时,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征求其意见,并在会上通报。会后,秘书科(办公室)负责人应将议定的事项向其通报。
(九)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时,由主要负责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行政负责制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十)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行政(局务)会议通报。
(十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的具体规定,明确每个班子成员的具体职责。对行政(局务)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健全行政(局务)会议制度,确保决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十二)行政(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解决问题,可以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提议,随时召开。
(十三)行政(局务)会议由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党组(党委)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秘书科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组成人员超过5人(含5人)以上的,行政(局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超过半数并且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组成人员不足5人的,行政(局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超过3人(含3人)以上并且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方可召开。行政(局务)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主持。
(十四)根据议题需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可以安排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参与议事,但没有表决权。
(十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局务)会议的议题,由主要负责人、副职领导根据重大事项议事范围提出,秘书科(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领导确定。
(十六)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局务)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十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局务)会议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八)参会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严格保守会议机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或决定的事项。
(十九)参会人员要围绕会议议定的事项,明确各自职责,制定周密计划,组织分解任务,协调各方关系,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提高决策执行力。
五、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二十)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行政(局务)会议决策的事项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深入推进质询听证、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真心实意地接受他们的监督。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二十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报告制度,规定各科室每周要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每月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行政(局务)会议报告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决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各部门每年要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纠正。
(二十三)重大事项未经行政(局务)会议集体决策的,市人民政府将责令重新议事,并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未经行政(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班子成员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除遇紧急情况外,要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不遵守保密纪律,擅自向外泄露班子研究或决定的事项的,视情节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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