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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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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北政办〔2009〕203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08生效日期:1900-01-01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9〕20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八日

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0号)要求,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下简称“保护区划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如期完成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0号)明确要求,对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县人民政府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下简称《规范》)要求提出保护区划分方案,于2009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对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人民政府按《规范》要求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于2010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二、加强领导,成立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县政府组织对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为确保我市保护区划分工作顺利完成,市、县分别成立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北海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蒋同根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吴崇华、市水利局李武团担任,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交通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技术承担单位为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具体负责保护区划分技术工作。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并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2009年7月,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确定保护区划分工作技术承担单位。
2.2009年9月15日前,技术承担单位开展保护区调查与划分工作,完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保护区划分方案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图集等报市环保局。
3.2009年9月30日前,市环保局将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并征求市水利、规划、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水产、交通等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将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4.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组织自治区水利、建设、国土等部门专家以及我市保护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我市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5.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再次对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6.市政府在自治区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
7.2010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参照以上程序完成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二)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县政府组织对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县政府可参照市政府工作方式完成上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
2009年9月30日前,县政府完成县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审核。该划分方案也可由市政府汇总统一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2010年9月30日前,县政府完成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该划分方案也可由市政府汇总统一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四、经费保障
因本次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09年6月底下达,年初未列入市财政经费预算,北海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追加,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经费列入2010年同级财政经费预算;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追加及列入2010年财政经费预算。
五、工作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力量,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通力协作,按期完成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主题词﹕环保 水源 保护 方案 通知
───────────────────────────
抄送: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八日 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八日

北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0号)要求,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下简称“保护区划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如期完成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0号)明确要求,对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县人民政府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下简称《规范》)要求提出保护区划分方案,于2009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对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人民政府按《规范》要求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于2010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二、加强领导,成立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县政府组织对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为确保我市保护区划分工作顺利完成,市、县分别成立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北海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蒋同根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吴崇华、市水利局李武团担任,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交通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技术承担单位为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具体负责保护区划分技术工作。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市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并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2009年7月,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确定保护区划分工作技术承担单位。
2.2009年9月15日前,技术承担单位开展保护区调查与划分工作,完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保护区划分方案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图集等报市环保局。
3.2009年9月30日前,市环保局将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并征求市水利、规划、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水产、交通等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将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4.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组织自治区水利、建设、国土等部门专家以及我市保护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我市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5.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再次对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6.市政府在自治区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
7.2010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参照以上程序完成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二)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县政府组织对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县政府可参照市政府工作方式完成上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
2009年9月30日前,县政府完成县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审核。该划分方案也可由市政府汇总统一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2010年9月30日前,县政府完成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该划分方案也可由市政府汇总统一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
四、经费保障
因本次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09年6月底下达,年初未列入市财政经费预算,北海市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追加,城区建制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经费列入2010年同级财政经费预算;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追加及列入2010年财政经费预算。
五、工作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力量,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通力协作,按期完成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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