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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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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114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1-13生效日期:1900-01-01

辽政办发〔2009〕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范实施,分类开展,稳步推进,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工作任务。为确保3年工程目标圆满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时,对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环节要加快办理,新建、改扩建校舍要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用地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手续的时间。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森林植被恢复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国家明确规定的收费外,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凡涉及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税费减免的省级相关部门,应对本系统提出要求,明确予以减免的项目及额度。在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方面,各级政府要积极与服务提供方协商,妥善处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严禁收取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各种费用。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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