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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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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政办综〔2010〕7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3-04生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综〔2010〕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三月四日

  黑龙江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土地督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执法检查具体协调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农垦、森工系统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监察机关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问责”的相关人事任免。执法检查采取各市(地)、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自查、上级政府抽查和国土资源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内容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省。卫片监测时段为2008年3月至2009年11月(各地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的时间为准)。重点检查卫片监测时段内新增建设用地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批准用地;经批准使用的土地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越批准范围占地和擅自改变用途问题;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被发现、制止和调查处理等。

  五、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3月8日前)。省政府召开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发放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农垦、森工系统要在3月8日前完成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等启动工作。

  (二)调查核实阶段(3月8日至6月5日)。各级领导小组组织人员业务培训、做好内外业核查准备,并组织实施内外业检查工作。6月1日前,各市地要将本地区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求有实例、有原因分析)及相关数据(《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6月6日至9月5日)。7月1日前,省领导小组完成对各地自查情况的督查工作。8月15日前,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全国155个城市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情况,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各地要根据自查情况,对本辖区内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地区及时开展约谈警示,监察、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启动问责。对复杂、疑难案件且本级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地等性质严重违法案件必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直接查处。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6日至9月30日)。各地要完成本地区的案件查处工作,将《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和案件查处工作情况逐级汇总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总结。省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总结会议。

  六、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第一次实现从中心城市到全国所有县(市)的全面覆盖,也是以卫片监测数据作为主要依据,对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土地违法问责的第一年。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发挥主导作用,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组织各部门统一行动,扎实推进,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二)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地要与中标的外业测量单位签订责任状,确保测量核查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取消测量单位的测量资质。要强化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要对上报数据情况的真实性负总责。对发生谎报、瞒报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必要的措施保障。各级政府要及早谋划,统筹安排,为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落实必需的执法车辆等装备设施。

  (四)把握好政策界限。各级政府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问责,并区分违法用地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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