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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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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政发〔2010〕22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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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3-26生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黑政发〔2010〕2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省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家庭牺牲个人利益,自觉响应党的号召,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计划生育家庭做出的奉献和牺牲给予必要的奖励和补偿,是党和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措施。

  (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具有积极的利益引导作用。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人口计生政策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但是,目前我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不到位问题越来越突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面临严峻挑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遇到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困难。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促进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关注和改善民生,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问题。

  二、全面履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责任

  (四)大力推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核心和基础。自2010年起,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兑现率要达到100%,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落实对职工的奖励。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兑现对职工的奖励,使每一个独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政策。

  (五)着力解决转轨改制企业人员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问题。企业在实施转制过程中,应当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拖欠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补发;对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尚未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要依法补办;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依法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转制企业应当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千方百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足额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是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前提和保障。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到位。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要达到人均30元标准,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七)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省级财政要每年在中央补助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对工作基础好、独生子女基数大、地方政府积极投入的地方以及边远、贫困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推行“以奖代投”制度,重点向计划生育奖励和服务经费倾斜。

  三、切实加强对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工作的领导

  (八)健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机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首要任务是全面落实法定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奖励、服务经费落实到位。要将全面落实法定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纳入各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奖励、服务经费投入不到位的,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九)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改制、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以资金、技术、政策倾斜和优惠。各部门出台改善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要听取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涉及民生政策咨询和政策协调机制,推动相关公共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确保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形成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导向和政策环境。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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