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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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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0〕1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1生效日期:1900-01-01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的规定,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纪观念意识
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本部门(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各项应税收入,带头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二、明确责任,严格代扣代缴管理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在向个人支付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各种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所得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按规定在地税部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向地税部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7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月所扣税款。
财政直发工资的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负责计算有关人员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并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系统中等额列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个人所得税税款统一划缴税务部门;其他部门(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解缴。
三、严肃法纪,强化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严格依法办事和依率计征,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严禁少扣、不扣和协助纳税人逃税。对少扣缴和不扣缴的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税务部门要强化税务稽查,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构建合力治税环境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明确具体负责代扣代缴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于2010年11月底前安装、使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软件(BIMS系统),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不断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向科学化、信息化迈进。
市政府建立自贡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目督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督促、指导和协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和协调。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纳税辅导,大力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着力构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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