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7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物价局、拆迁办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 调节系数的通知 市住建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 市物价局 市拆迁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合理结算安置房价格,现就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房层差调节系数及价格 在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中,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安置房价格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结合层差调节系数确定。层差调节系数设置如下: (一)多层住宅: 四层住宅(不含车库,下同):一层为0%,二层+2%,三层+3%,四层-5%; 五层住宅:一层为0%,二层+2%,三层+3%,四层+3%,五层-8%; 六层住宅:一层为0%,二层+2%,三层+4%,四层+4%,五层为0,六层-10%; 七层住宅:一层为0%,二层+2%,三层+4%,四层+4%,五层+2%,六层-2%,七层-10%。 (二)小高层、高层住宅: 以安置房总楼层的一半为基准,每增减一层,层差增减1%,整幢楼的层差代数和为零。 二、关于建有阁楼的顶层房源的安置 在拆迁安置中,顶层安置房建有阁楼的,阁楼价格由市拆迁安置房联席会议核定;在安置时作为调剂房源使用,供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房小区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经市拆迁安置房联席会议同意,剩余顶层房屋可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之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