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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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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100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2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镇江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0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镇江市粮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安全,承担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工作。拟订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负责军粮供应,指导灾区及缺粮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

  (四)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拟订实施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动用的建议;指导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协调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五)依法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

  (六)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指导。指导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文秘、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党务、人事工资、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职工教育、技能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协调落实粮油购销、储备、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业化发展等相关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监管粮食风险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四)购销调控处

  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及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动用的建议;拟订市级储备粮油有关管理制度;办理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储存及轮换计划审批工作;指导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协调中央、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承担全市粮食市场安全保供、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工作;负责军粮供应,指导灾区及缺粮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承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

  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县级粮油储备的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六)产业发展处

  提出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落实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粮食现代物流、粮油精深加工和产业化经营;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担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粮油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中央、省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审定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有关行业统计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工会。

  三、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1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4名。另核监察室主任、工会主任职数各1名(正科级)。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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