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镇江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食品安全等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组织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准入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管理。 (十二)承担市直公立医院出资人职责。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 (十四)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卫生外事工作,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六)负责干部保健工作和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参与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方案、政策、规定的修订,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9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公务接待、基本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有关项目卫生和技术服务的许可和校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内容审核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建议和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建议;协调国外卫生贷款利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医疗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负责会计委派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处(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疾病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完善疾病防控体系;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拟订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血吸虫病地方病和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起草全市卫生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立案报告及处罚建议;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挂“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牌子) 承担基层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实施农村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卫生与妇幼卫生有关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牵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医政处(挂“中医管理处”牌子) 拟订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标准;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医学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鉴定;协调重点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普及应用工作;拟订重点学科建设、医学教育、继续教育规划。拟订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计划;负责全市各级中医机构执业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参与修订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修订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保健管理;负责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及保健体检工作。 (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实施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管理活动;拟订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八)人事处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市卫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卫生援外任务。 (九)组宣处 负责干部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科级干部的选拔调配、考核考察等工作;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知识分子、统战、政工系列职称审核报批等工作;负责局管基层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人武部、工会、团委。 三、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另核行政服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人武部部长、工会主任、团委书记职数各1名(正科级)。 四、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组织、指导、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