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现将《塔城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塔城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实施方案 经抗震排查鉴定,塔城地区教育、卫生、民政(福利机构)、城镇生命线(供水、供热、燃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文体等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总面积为196.44万平方米,其中符合抗震要求70.3万平方米、需要抗震加固107.42万平方米、需要改造(拆除、更新)18.72万平方米。多层住宅和平房区经初步排查,总面积为317.48万平方米,其中符合抗震要求97.5万平方米、需要抗震加固178.13万平方米、需要改造(拆除、更新)41.85万平方米。为扎实做好我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完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抗震防灾能力。从2009年—2011年,利用3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教育、卫生、应急救援机构抗震加固改造任务。从2012—2013年,利用2年时间,完成城镇生命线工程、民政(福利机构)、文体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任务。多层住宅和平房区的抗震加固改造可根据实际穿插实施。 (一)教育、卫生、民政(福利机构)、城镇生命线(供水、供热、燃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文体等城乡重要建(构)筑物,需要抗震加固改造项目646个126.14万平方米。其中:地直单位49个16.77万平方米,塔城市61个15.01万平方米,额敏县79个14万平方米,托里县68个8.42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78个8.31万平方米,沙湾县167个28.31万平方米,乌苏市97个28.26万平方米,裕民县47个7.06万平方米。具体按系统任务分解如下: 1、教育系统:地直单位10个7.09万平方米,塔城市35个11.53万平方米,额敏县36个10.53万平方米,托里县42个6.28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40个4.86万平方米,沙湾县85个16.57万平方米,乌苏市55个21.11万平方米,裕民县22个4.87万平方米。 2、卫生系统:地直单位5个2.08万平方米,塔城市14 个1.15万平方米,额敏县28个1.31万平方米,托里县19个1.68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17个0.91万平方米,沙湾县39个3.01万平方米,乌苏市29个4.46万平方米,裕民县16个1.03万平方米。 3、城镇生命线(供水、供热、燃气)工程:塔城市6个0.8万平方米,额敏县3个0.28万平方米,托里县4个0.16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3个0.08万平方米,沙湾县6个0.46万平方米,乌苏市2个0.36万平方米,裕民县4个0.28万平方米。 4、民政(福利机构):地直单位2个0.28万平方米,塔城市2个0.38万平方米,额敏县2个0.21万平方米,托里县1个0.12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1个0.05万平方米,乌苏市2个0.12万平方米,裕民县1个0.07万平方米。沙湾县的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5、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直单位28个6.14万平方米,塔城市2个1.11万平方米,额敏县5个1.16万平方米,托里县1个0.09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13个2.05万平方米,沙湾县34个7.51万平方米,乌苏市2个0.65万平方米,裕民县2个0.55万平方米。 6、文体系统:地直单位4个1.18万平方米,塔城市2个0.04万平方米,额敏县5个0.51万平方米,托里县1个0.09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4个0.36万平方米,沙湾县3个0.76万平方米,乌苏市7个1.56万平方米,裕民县2个0.26万平方米。 7、城市住宅、平房区:根据排查鉴定结果,边编制加固方案,边实施加固改造,用五年时间分期完成抗震加固改造任务。 (二)2009年,主要先从教育、卫生系统的重要建(构)筑物开始进行加固改造工作。教育系统首先确保在2009 年全面完成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教学楼、教室、宿舍楼等项目的拆除改造工作,其余项目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先地震多发县(市),后其他县(市)”的原则,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抗震加固改造任务。 2009 年,教育、卫生系统要完成抗震加固改造51.44万平方米,其中教育系统36.23万平方米、卫生系统15.21万平方米。具体如下: 1、教育系统:地直单位4个2.91万平方米;塔城市12个4.43万平方米,额敏县21个5.62万平方米,托里县15个2.34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22个2.93万平方米,沙湾县40个5.5万平方米,乌苏市20个9.71万平方米,裕民县13个2.79万平方米。 2、卫生系统:地直单位5个2.08万平方米,塔城市14 个1.15万平方米,额敏县15个0.89万平方米,托里县19个1.68万平方米,和布克赛尔县17个0.91万平方米,沙湾县39个3.01万平方米,乌苏市29个4.46万平方米,裕民县16个1.03万平方米。 三、资金投入 抗震加固改造资金根据抗震加固改造分年实施计划方案进行安排,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抗震加固项目暂按平均价450 元/平方米计算,改造新建项目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2009 年计划投资总额为3.97亿元,各县(市)加固改造项目计划投资分别为:地直单位6.72万平方米0.44亿元,塔城市5.58万平方米0.36亿元,额敏县6.62万平方米0.47亿元,托里县4.03万平方米0.24亿元,和布克赛尔县3.9万平方米0.21亿元,沙湾县10.43万平方米0.6亿元,乌苏市14.19万平方米1.34亿元,裕民县3.88万平方米0.31亿元。 四、组织领导 (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县(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部门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和落实,接受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中各个项目的委托、加固改造资金的落实、项目加固改造的具体实施,均由各房屋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落实、监督和指导其按计划实施。 五、实施管理 (一)加固改造的管理 1、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地区抗震加固改造分年实施计划方案对本辖区、本部门的重要建(构)筑物实施抗震加固改造,尽快编制详细抗震加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加固改造任务、具体项目、完成时限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计划要于2009年2 月15 前完成。2009 年实施的项目,各房屋产权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于2009年2 月15日前完成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加固方案设计的委托工作。 2、项目抗震加固改造实施计划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城镇多层住宅加固改造要与住宅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相结合,农牧民住宅加固改造要与新农村建设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的加固改造,要根据财政配套资金,逐年安排完成加固改造任务。 (二)加固方案设计工作 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 (修订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设计方案。 1、各项目抗震加固设计方案原则上由出具鉴定报告的单位和参与抗震鉴定的设计人员负责完成。如房屋产权单位委托其他相应设计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原抗震鉴定单位应予以配合。 2、各设计单位要根据房屋产权单位委托的项目制定抗震加固改造设计方案计划。 (1)对2009 年计划实施项目,要于当年2 月28 日前完成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室、宿舍楼等项目以及部分卫生系统项目的抗震加固改造设计图纸,并于3 月5 日前通过地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图纸审查。 (2)对2010 年—2013 年分年完成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的加固方案设计和审图时限,参照2009 年的要求按期完成。 (3)对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修订版)规定设计的,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予通过,工程不准开工建设。 3、各设计单位、各设计人员要本着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做好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的方案设计,做到既经济合理又安全实用,主要以采取室外加固措施为主。 (三)工程招投标工作 2009 年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要于当年3月20 日前全面完成,确保加固改造项目于4 月1 日正式开工建设。对2010 年—2013 年分年完成抗震加固改造计划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要于当年4月20 日前全面完成,确保加固改造项目当年正式开工建设,当年完工交付使用。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予以查处,有效控制质量风险。 (四)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管理 1、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房屋产权单位在项目的抗震加固改造建设中,要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严格控制建设投资不超合同价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和降低工程质量,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如期完成。 2、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认真履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投资、进度管理,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按期完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3、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把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质量关、安全关和验收关,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对未按抗震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五)竣工验收工作 1、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各房屋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方可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把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关,确保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3、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必须经建设各方主体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安全。对未经验收合格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房屋产权单位严禁投入使用。 4、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房屋产权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向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将齐全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归档。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尽快制定本县(市)详细的抗震加固改造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开展本辖区内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并将抗震加固改造实施计划报送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建设局)。 (二)各县(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人、定责,结合排查鉴定结果,督促各行业、各部门的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尽快委托相应的设计单位,着手进行建筑物的加固改造设计,为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实施做好准备工作。同时,每季度要组织建设、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加固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各方质量责任制,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四)经抗震排查鉴定确定为危房、必须拆除的重要建(构)筑物,各县(市)、各部门目前正在使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否则造成意外伤亡事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协调解决好因停用造成的用房紧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