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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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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10]74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2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呈现出高发态势。1—5月份,全地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1起,死亡22人,受伤101人,经济损失8.16万元,同比分别上升33.96%、46.67%、31.17%和45.5%,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已进入旅游旺季和运输高峰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压力加大。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18日自治区召开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扭转我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违章行驶,各县(市)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监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源头管理,深化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狠抓安全宣传教育和重点督查,切实把事故频发的态势压下去,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遏制较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县(市)及交通、运管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货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经营资质。要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登记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登记;对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驶,并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整改。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营运车辆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对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超速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三、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
  各县(市)及交通、运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机制,把车辆、场地、办公场所、帐户等基本要求列入交通运输企业许可的前提条件,夯实安全生产要素基础。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四、强化车辆通行秩序整治
  各县(市)及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系统分析。要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实施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要采取定点查纠与巡逻查纠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客车超员、厢式货车改装专项整治活动,加大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要加强对危险路段和恶劣气候条件下车辆管控力度,严密道路监控,对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规驾驶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教育一起,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始终保持对辖区内客车超员、厢式货车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高压严管态势。
  五、加大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县(市)及安监、公安交警、建设、交通、养路等部门要协调联动,深入排查治理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治理措施,分级治理,挂牌督办,确保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尚未得到有效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要加强路检路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及时预警预防,提升公路安全保障能力。
  六、扎实推进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引导、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上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GPS),并将安装范围逐步扩大到其它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对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要在加快推广、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同时,尽快建立GPS联网平台,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的管理。
  七、狠抓农村道路运输安全
  各县(市)要按照“县管、乡包、村落实”的要求,明确由乡(镇)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交通安全工作站,落实人员、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以开展安全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对县乡村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及交通、农机、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完善县乡道路安全设施,切实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要加强农村摩托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严厉查处拖拉机等农用车违法载客、人货混装、黑车非驾、擅自改型改造等违法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八、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真正做到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特别是对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群死群伤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九、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深入交通干道沿线乡镇、中小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促进交通参与者知法、守法。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提示教育,全方位落实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要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演练,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知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十、迅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各县(市)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立即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强化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排查整治,逐级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各县(市)自查工作要求于6月底前完成。7月初,将由行署领导带队,组织地区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管、质量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对各县(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人员另行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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