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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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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09]69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1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
  依法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当前我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虽然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自治区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要求,在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中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发包。” 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要通过公开、有序的招投标活动,从源头上杜绝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定建设程序报建,对规避招标及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的中标工程,一律视为无效;凡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本辖区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依法应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和条件
  《招标投标法》、《建筑法》、《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一)必须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房地产开发及招商引资等社会投资项目也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二)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立项,办理“一书两证”;
  2、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3、有经过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设工程进入地区交易中心的限额及标准
  依据《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结合我区实际,行署确定,在塔城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乌苏市、沙湾县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分别在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乌苏市分中心、沙湾县分中心内进行招投标;投资总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发包。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投融资的不断扩大,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秩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建章立制,加大辖区内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地区有关规定,明确招投标责任主体,促进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大建设工程招投标执法监察力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本区域、本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封锁,进行部门垄断。要充分利用地区已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这个平台,为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完善的信息、场所等服务功能。
  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防止和制约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强迫中标企业另签“阴阳合同”。深入调查投标单位围标、串标、陪标问题,对虚假投标行为依法惩处,严格落实市场清出制度。
  要加强对评委和评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工程交易中心要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评标专家评标能力;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发现不称职、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调整更换。要加强建设工程政务信息网建设,尽快实现网上招标公告、投标报名、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以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信息公开化工作,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增加招投标工作透明度。
  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机制,招投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执法情况和招投标程序等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建设部门要做好工程招投标前期资料的审查工作,并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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