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0〕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当前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破解养老服务难题的根本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我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州城镇50%的社区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点,农村20%的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老年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网点。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重点保障原则。各级政府要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统筹安排,给予必要的启动扶持,确保“五保”、“三无” 老人服务费用落到实处。二是协调推进、统筹配合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医疗、文化等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将就业培训、促进再就业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三是立足社区、面向家庭原则。以社区为基本服务范围,面向有服务需求的老年家庭。家庭成员是居家养老的第一责任人。四是监督评估、市场推进原则。按照市场化推进的路子,努力为老年群体提供各种服务。民政部门要搞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行业制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并对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给予评估和监督。 二、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政府专项投入机制 各县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统筹考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老年人需求变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有条件的县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资金,分层次实施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需要帮助的分散居住的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介助、介护者分层次实施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自定。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县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补助范围。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可以由社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也可以由企业承担。服务单位应实行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选择。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鼓励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优先招聘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无地失业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登记劳动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招聘的上述人员,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弹性灵活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养老服务员,自行确定招聘服务人员数,工资待遇双方协商解决。 加强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对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无地失业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登记劳动力、残疾人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扶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发动共青团、学校、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机关干部、社区党员、学生、低龄健康老人等有志于老龄事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开展长期结队服务、企业助养贫困老人等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努力解决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在养老方面存在的困难。 四、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部门职能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老龄委办公室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二)教育部门要引导学校通过教学实践组织学生为居家养老提供志愿服务。 (三)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社区服务的牵头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按《养老护理员国家标准》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中合格人员比例。 (五)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会同民政、老龄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列入相关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预留建设用地。对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和监控。受业主委托,对现有用房进行安全评估,提出使用指导意见。 (七)卫生部门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医疗保障。积极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探索老年病的预防、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 (八)人口计生部门要发挥基层计生服务网络优势,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工作。 (九)地税部门要贯彻落实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规定准予全额扣除。 (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调查研究,为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划提供依据;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