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等几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滁政〔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滁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滁州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滁州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烟花爆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4 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场所及后果是: 1.4.1 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或黑火药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或其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1.4.2 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1.4.3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伤害和破坏,尤其是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发生燃烧、爆炸同时引发火灾时,会导致人员伤亡。 1.4.4 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在运输、储存、销售、燃放以及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市设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求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 (3)协调部门、地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决定启动市应急救援预案。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市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市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与上级安监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开展对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负责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参与抢险救援。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市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5)市经信委:协调供电公司保障救援电力供应与抢救。 (6)市卫生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紧急救护、治疗。确定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7)市质监局:对现场烟花爆竹销售、运输企业执行标准以及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勘查鉴定。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抢险。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市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环境监测与现场危害控制。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10)市民政局:负责人员疏散与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12)市监察局:监督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参加事故调查,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 (13)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导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导和对外发布信息。 (1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应急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市消防支队:负责爆炸和火灾扑救行动。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蔓延。控制易燃、有毒物质泄漏等。 (16)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和方案。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 防 3.1.1 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包括: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和销售单位。 3.1.2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 3.1.3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1.4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本企业安全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蓝色预警(Ⅳ级):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烟花爆竹一般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事故隐患。 黄色预警(Ⅲ级):发生死亡3至9人的烟花爆竹较大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3至9人死亡的较大事故隐患。或者同一县(市、区)烟花爆竹行业频繁发生或者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 橙色预警(Ⅱ级):发生死亡10至29人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10至29人死亡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 红色预警(Ⅰ级):发生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烟花爆竹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的烟花爆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4.1.1 发生一般事故时,应立即向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启动县(市、区)级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市级政府和安全监管局。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县级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1.2 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市、县级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4.1.3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和安全监管局,请求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市、县级政府负责同志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救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 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 4.2.2 紧急处置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有效地实施现场抢险救护。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设定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该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应当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3)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级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抢救伤员,组织救治。迅速展开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通知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紧急救治。 (5)事故排查。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6)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3 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指挥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质到位。 4.4 指挥和协调 发生较大事故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4.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救援专业组,各救援组应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尽快地测定出事故的危害地区,检测危害程度,及时控制危险源。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局、卫生局、专业抢险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分类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以及对救援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为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供医学咨询。该组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及当地卫生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该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专业抢险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辖区政府负责实施。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市环保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质监局组成,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4.5 事故调查分析 发生较大事故时,市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的初步意见。 4.6 新闻报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由市委宣传部统一负责对外新闻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 4.7.1 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当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A.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B.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C. 产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D. 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E. 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7.2 应急结束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5.1.2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1.3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保 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5.3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5.4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并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烟花爆竹事故重大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或者与当地有抢险抢救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遇到紧急情况可随时调配社会资源实施救援。 6.3 技术保障 建立由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交流和研讨。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4.2 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6.4.3 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5 资金保障 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6.6 监督检查 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预案制订、管理和更新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并使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措施。 7.1.1 各级、各部门制订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7.1.2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或者在发生烟花爆竹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2 责 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7.2.1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方式 0550-3075686。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并预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确保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2)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备选单位和其他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委宣传部等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 (2)指挥部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县市区应急演练。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市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实施救援工作;负责与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联系;负责收集应急救援信息、资料,应急救援情况报告、总结。 (2)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害人员营救、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 (3)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的火灾扑救、事故现场洗消工作。 (4)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做好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的测定及事故现场相关的处理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护队伍进行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指导救护医院和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伤员,保障药品供应和医疗设备的使用,评定化学物品对有关人员的危害程度。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压力容器、及其他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检测和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水上营救遇难人员、打捞重要财产和物证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搞好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区域治安警戒工作,维护水上运输秩序。 (8)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检测,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9)人社、建设、民政、通信、铁路、电力、物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援支持。 市人社局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市建委负责安排自来水公司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局部保障。安排新奥燃气公司对事故区域燃气管道进行保护,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关闭后的公共设施恢复工作。 (10)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发布,组织本市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一安排接待新闻媒体记者采访。 2.3 日常工作机构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灭火救援组、安全疏散组、安全警戒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和专家技术组九个工作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安监局、消防支队和质监局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市安监局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该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该组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 (5)交通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和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环保局、气象局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 (7)物资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 (8)专家技术组: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提出划定事故的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影响区域建议,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9)新闻报道组:在市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市、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以上(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在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环境保护、质监等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县市区安监、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当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属较大(Ⅲ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4)在接到各县市区政府请求给予支援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较大(Ⅲ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经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后,启动滁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有关组成单位负责人,立即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市救援指挥部人员应按照职责规定立即就位,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5)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根据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3.3 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 应急救援实施 4.1 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范围区域划分及救援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域一般指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半径100-500米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爆炸、火灾、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的可能。 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域一般指距事故现场500—1000米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中毒或物品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3)事故影响区域。事故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域外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4.2 应急救援工作重点 (1)抢救受害人员,疏散事故区域内以及周边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安全转送伤员和疏散人员,降低伤亡率、减小事故损失。 (2)查明控制危险源。迅速查明危险源,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查漏堵源,防止和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加强宣传,指导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现场洗消,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防护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4.3 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进人危险区、污染区应实行分组制,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伤亡。 (2)企业应急救援抢险分队应接受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与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专业队伍协调行动。 (3)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进行紧急救治,对伤员实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伤员错过抢救时机;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危害。 (4)组织污染区群众撤离事故现场时,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快速转移到安全区域,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 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市应急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 6.2.7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 培 训 各地、各部门应急办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 演 习 各地、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地、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7 附 则 7.1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应急指挥机构及方式 市安全监管局,电话0550-3075686。 7.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对工作: (1)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 (1)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滁州供电公司、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电信滁州分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 2.1.2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安全监管局: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3)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10)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和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以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人社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 日常工作机构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群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按程序上报省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 (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市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Ⅰ、Ⅱ、Ⅲ级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2 应急决策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2)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要求,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贯彻国家和省、市领导有关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 4.2.4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非煤矿山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委、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经信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有关情况。 (12)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5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扩大应急 4.3.1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3.2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市政府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3.3 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3.4 扩大应急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4 信息发布 根据授权,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 险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消防队伍的作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2.6 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6.2.7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非煤矿山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非煤矿山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 培 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 演 习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7 附 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绐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安全监管局值班室电话:0550-3075686。 7.3 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