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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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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襄樊政发〔2010〕9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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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3-1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接收对象:(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2009年11月底开始至2010年1月底以前基本结束。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为10月1日,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注明有“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驻香港、澳门、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接收。转业士官由省安置办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于2010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及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办法,多渠道、多途径、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父亲、母亲或配偶有工作单位且有接收能力的,介绍回父亲、母亲或配偶所在单位,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允许其到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自谋职业。2010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稳定在87%。各地要以本级财政预算为主,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当地安置机构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的经验,切实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帮扶就业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实效。要利用定点培训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把培训和推荐就业结合起来。各地要将退役士兵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积极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使用工作。农村退役士兵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骨干力量。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使其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实用人才。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选拔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村级组织成员。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及时给予扶持帮助。
(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宣传退役士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和激励广大退役士兵牢记当代军人的核心价值观,正确理解党、国家的各项改革举措,坚定信心和勇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和自主创业,为全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作贡献。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妥善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安置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自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主动为其安置、培训、就业解疑难、办实事,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执法监察和督查力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各种名目的集资费、风险金,不得出台与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相悖的地方安置政策。对拒绝接收、变相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要严肃安置纪律。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青年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及未经市安置办批准跨县(市)区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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