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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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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发〔2010〕1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3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

长政发〔201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1号)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成效明显。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逐步健全,政府立法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行为日益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不断加强,各级领导和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坚持以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为先导,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升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突出从注重行政权力的实现向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理念,一切公共资源重点向民生倾斜,公共行政权力集中为民众服务,深入体察民情,及时反映民意,努力实现民愿,切实维护、巩固和发展好全市人民的合法权益。突出从注重依法规范公民行为向更加注重依法规范行政权力的转变。强化“权力制约”理念,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建设,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授权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突出从注重微观和直接的全能管理向以宏观和间接为主的有限管理的转变。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提升政府效能为核心,侧重宏观管理,大胆改革创新,强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突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主要职能,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在经济管理方面,各级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服务程序,降低服务成本,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建立行政运行新机制,实现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平等、协作、和谐的关系。更多地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管理手段,建立程序化、高效化的行政执行机制,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
  二、坚持和完善政府科学决策机制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履行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保障审查工作质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区、县(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相关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提请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必要附件。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凡涉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前组织行政决策专家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中的作用,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一般应组织法制专家开展专题论证,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实行法制专家库动态管理,提高法制专家行政决策参谋水平。
  (六)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坚持问计于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认真听取和广泛吸纳民众意见。进一步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平台,完善重大决策征询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委托起草和立法听证工作。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更大范围、更高频次地公开政务信息,继续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媒体直播和市民列席,扩大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
  三、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监督
  (七)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促进行政权力运行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延伸公众监督范围。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制定举报投诉处理办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反映问题应对和处理机制。强化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规范行政行为。
  (八)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执法主体监督。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和减少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质量评查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强化执法案件监督。因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政府败诉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复议案件审查和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由行政复议机构督促纠正,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定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理。强化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制定公共服务行为标准,推行公共服务社会承诺,建立公共服务行为社会监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的精细化管理。
  (九)确保监督实效。围绕政府行政决策和执行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精细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规范和加强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溯体系,健全信息反馈、绩效评估和纠偏机制,加强行政决策和执行跟踪,实行行政问责,以行政监督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
  四、努力创新政府法制工作
  (十)加快形成“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支撑。充分运用“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势,突出抓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城市拆迁与建设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面的法制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政府立法,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在遵循法治基本理念和原则,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和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前提下,对现有给予行政和控权行政领域内的程序和制度设计进行大胆创新。
  (十一)加快形成法治政府评价的综合体系。建立法治政府考核机制,将法治政府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分值。科学合理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体系,逐步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政府法制机构就依法行政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实行法治政府建设评价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讲评会,全面分析和通报政府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评价结果要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二)加快形成政府法制工作的促进机制。围绕政府立法、法制监督、法制服务等重点环节创新工作促进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评估论证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尝试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能动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职能,整合政府解决纠纷机制,着力化解行政纷争。加强政府合同审查工作,强化政府合同中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责任。切实规范法制服务采购,确保服务的质量。
  五、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要将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责任通报制度,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力的机关和相关人员要予以通报,从严追究责任。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市)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政府法制机构和重点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编制与工作职责相适应,健全城区政府法制组织机构,增加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实行从业资格制度,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者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法制业务工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将法律意识强、法律专业素质好、行政管理经验丰富的干部充实到各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切实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五)形成工作合力。政府法制机构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明确主题,分阶段明确目标,分部门明确重点,分层次明确责任,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立足职能,发挥优势,分工协作,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强大的工作合力。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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