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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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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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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11-29生效日期:1900-01-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 洲 市 民 政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救灾减灾、社会救助、行政区划、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优抚工作。负责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审核呈报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工作;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
  (五)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和程序;负责农村优抚户和贫困户的扶持;负责管理和分配中央、省下拨的市级保障金。
  (六)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八)负责推行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涉外、国内收养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指导监督工作。
  (九)拟订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管理地名信息资料和档案。
  (十)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拟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革命老根据地的经济开发工作;负责分配全市革命老根据地的开发资金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后勤服务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组织开展政策调研的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养老保险等工作;承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三)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的工作;承担全市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承担局机关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作。
  (四)信访法制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综合治理、政务公开、法制和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协调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工作。
  (五)优抚科(加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承担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工作;承担人民警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伤残评定、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承担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审查、呈报、登记和备案工作;承担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承担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协助承担服役退役士官的信访接待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市活动的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承担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士官(含武警)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局直管的军休干部、异地和分散安置离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建设和住房分配工作;承担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参与新兵的征集工作;配合军分区开展预备役的登记工作;承担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工作;承担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工作。
  (七)救灾科(加挂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和政策;承担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承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的工作;承担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承担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担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的工作;承担社会各界对全市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承担指导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全市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市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与建设工作;承担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承担推行殡葬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墓管理的工作;承担全市社会办福利机构、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承担涉外、国内收养登记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科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9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五、其他事项
  调整后,市民政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一)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管理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
  (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7名。
  (三)市社会救助管理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3名。
  (四)市慈善办公室,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
  (五)市殡葬管理办公室(加挂市殡葬执法大队牌子),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2名。
  (六)市民间组织管理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副处级),核定编制5名。
  (七)市军用供应站,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6名。
  (八)市救助管理站(加挂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3名。
  (九)市军人接待站,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名。
  (十)市徐家冲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
  (十一)市新华村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名。
  (十二)市石塘冲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
  (十三)市地名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名。
  (十四)市儿童社会福利院,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2名。
  (十五)市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名。
  (十六)市殡葬管理处,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0名。
  (十七)市按摩医院,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0名。
  (十八)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
  (十九)市民政实业服务中心,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
  (二十)市社会福利工厂,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64名。
  (二十一)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处,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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