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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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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45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29生效日期:1900-01-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计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实施市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上级财政下拨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体系;承担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工作;承担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研成果鉴定及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回复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加挂事故调查科牌子)
  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承担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执行情况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承担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工作;承办本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相关行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培训、考核及注册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加挂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牌子)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的工作;承担指导和协调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行业及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检查冶金、建材、机械、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宣传教育、新闻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分析的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对外称株洲市煤炭局)
  承担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承担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煤炭生产安全工作。
  (五)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的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加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牌子)
  承担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工作;承担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工作;承担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承担监督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地质行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承担督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市矿山救护队,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5名。
  (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由市直接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央、省在株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三)关于交通、铁路、水利、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对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并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卫生局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鉴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市总工会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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