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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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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绵府发[2008]37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2-03生效日期:1900-01-01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府发[2008]37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是受灾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促进灾区城镇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精神,加快城镇住房重建和加固维修,切实解决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住房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半时间努力,使城镇受震灾居民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积极落实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补助政策住房损毁(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指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因地震毁损垮塌,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不可修复需拆除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属机关和外地驻受灾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以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资金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具体指全额领取城镇低保补助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如下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最低收入家庭2.7-2.93-3.23.3-3.5低收入家庭2.4-2.62.7-2.93-3.2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对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无房居住者,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政府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福利院、敬老院。

(4)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家庭,不给予资金补助,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

(5)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各级政府在灾后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各级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住房价格,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加快城镇受损住房鉴定和除险加固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26号《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

(二)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破坏等级认定结果由街道办事处(镇乡)在社区范围内公示。

(三)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根据各地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其具体补助标准如下表:

单元:万元/户

受损程度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标准0.1-0.30.4-0.50.6-0.8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加固修复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根据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的整幢房屋和个人住房受损情况,在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房屋加固修复的原则,既可按“以户计算、按楼幢统一申请、集中使用”的方式进行,也可按“以户核发、集中使用”的方式发放,不足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解决。

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上级补助标准相应核定到各县市区,包干使用。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中绵阳城区受损住房加固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房管局组织涪城区、游仙区和高新区共同研究制定。

(四)对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各等级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由政府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委托原建设开发单位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加固、改造,并达到安全标准要求。

(五)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原租住的政府直接管理的公产房、廉租住房、解困房等,其维修、加固、重建费用由政府承担,原租赁关系不变,维修、加固、重建期间免收租金;单位、企业自管住房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加固、重建。

(六)租住原破产改制企业住房的职工,因地震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被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需拆除或维修加固的,其维修、加固、重建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无产权单位的,由接收或托管单位负责。未参加房改的职工,符合廉租住房租住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安居住房、廉租住房或申购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四、加紧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加大安居住房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一批安居住房,向因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因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安居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委托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建设一批廉租住房。在城镇集中统一建设廉租住房的基础上,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批每套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不超过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的办法,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

(三)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它住房。

(四)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点以绵阳城区和县城所在地为主,适当向建制镇延伸。

(五)采取措施,多渠道提供房源。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五、积极推进损毁住房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损毁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损毁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损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损毁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损毁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损毁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贴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重建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切实抓好县城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城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二)鼓励镇乡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地重建,并享受与城市受灾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灾后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加大灾后城镇住房重建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灾后住房重建和住房加固,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3、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灾毁住房城镇居民加固维修住房、原址重建住房或购买住房且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居民,本人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前支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优惠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北川县城异地重建土地补偿办法待新县城选址确定后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涪城、游仙及市属各园区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分区实施。

八、严格补助资金申领程序

(一)补助申报

符合资金补助对象的城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绵阳市城镇住房毁损资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毁损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已入住的毁损住房产权人,持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有效合同);

3、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破坏等级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1、社区居委会接受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房毁损情况、家庭收入和补助标准情况;初审无异议的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复审。

2、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对社区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

3、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对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复审意见进行及时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资金补助的城镇住房毁损居民花名册报市房管局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资金发放

1、住房毁损补助资金按照“按户计算,直补到户”的原则,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毁损住房的所有权个人。

2、受损住房除险加固补助资金按照“按户计算、按栋结算”原则,将资金拨付给负责修复加固的组织(或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发放给受损住房的所有权人个人。

受损住房为独幢独户等特殊情况的,除险加固补助资金也可以直接发放给受损住房的所有权人个人。

3、凡按规定应支付给居民个人的住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或园区管委会及以上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存入受灾居民银行帐户,不得发放现金或委托县以下政府、受灾居民所在单位发放。

九、切实加强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质量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是震损城镇住房重建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震损城镇重建住房和加固维修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体系,确保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

(一)坚持科学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要注重选址安全,重建住房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可能发生其它自然灾害的区域;要坚持科学规划,规划设计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风貌和传统风格。

(二)严格质量标准。震损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地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城镇住房重建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切实抓好建筑生产安全。对震损房屋的拆除,应当将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科学的拆除作业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对建筑设备和建设工地要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建设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十、分步推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总体目标,按照好中求快、又好又快的要求,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全市灾后住房重建工作分为准备启动、全面建设、完善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启动阶段(2008年10月-2008年12月)

1、搞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发动工作;

2、组织开展受损城镇住房的安全鉴定和破坏等级的认定工作,基本完成危房的拆除和清理工作;

3、组织开展补助对象情况调查摸底,分类分档建立台帐;

4、研究制定《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绵阳市城镇震灾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撤除实施办法》、《绵阳市震损城镇住房重建土地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等政策和配套办法;

5、组织制定震损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推进方案,并分级组织实施;

6、分别开展维修加固和居民住房重建试点工作;

7、全面启动维修加固工作,完成一批维修加固项目;

8、启动一批廉租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全面建设阶段(2009年1月-2010年6月)

1、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震损城镇住房加固修复工作;

2、2009年6月底前廉租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房全面开工,2009年底前竣工建设任务的70%;

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以满足灾后城镇住房需求;

4、除北川县城外,全市基本完成震后城镇住房重建任务。

(三)完善验收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月)

1、开展建设任务的查漏补缺和完善收尾工作;

2、全面完成全市震损城镇住房建设任务;

3、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十一、加强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将城镇住房重建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狠抓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一事一主体”的原则,分片区、分街道、分楼幢细化落实。要精心组织,统筹实施,稳妥推进,强化督查,确保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高效、快捷工作机制。建设部门负责住房重建、加固方案的审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城镇住房重建土地供应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发改部门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申请和落实;规划部门负责住房重建的选址,规划设计审定和户型审定等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安全鉴定和破坏等级的认定工作;财税部门负责灾后城镇震损住房重建补助所需资金筹措和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低保家庭和“三孤”、“三无”人员统计核实;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状况标准证明;质检部门负责加强对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测;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管和廉租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房价格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落实,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金融部门负责金融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及相关机构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开展城镇居民住房震损户数、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核定,住房重建、加固的相关组织工作。

(三)强化建材保障。各地要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政策,依法照章办事,对调查摸底结果、房屋鉴定情况、分类建设情况、政策文件、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公开。重点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震损城镇住房重建、加固有关政策、规定、程序、标准等的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群众树立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意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重建等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归纳和宣传,为顺利推进城镇住房重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震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相关具体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备案,同时抄送市重建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市房管局。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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