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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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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08〕4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2-17生效日期:1900-01-01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现就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打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各地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相关领导牵头的“打非”协调工作机构。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建立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制度。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逐村(社区)设立烟花爆竹安全信息员,及时发现、排查和报告辖区内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以企业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相关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三是要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必要的工伤社会保险。四是要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五是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二、强化安全监管
(一)继续实行安全监管员驻厂监管制度。按照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属地监管”等原则,市级不再向烟花爆竹企业派驻安全监管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7〕36号)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工作人员中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监管员派驻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现场安全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级安监、公安、交通、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城管、商务等部门要相互衔接沟通,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突出联合执法、协同作战,形成监管的无缝隙网络。要加大暗访工作力度,注重执法方式的延伸,有效应对复杂的监管局面,营造良好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环境。
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重处罚。
1.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2.违章指挥、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在禁止时段(时期)违规生产的;
4.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为非法生产提供原材料或销售渠道的;
2.为非法生产提供技术支持或收购非法生产成品、半成品的;
3.违规使用含氯酸盐等禁用药品的;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向非法生产者提供原材料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永久性禁止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店铺(点)销售禁放产品、未粘贴烟花爆竹封签及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经营许可。
(四)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行为。
四、严肃责任追究
(一)凡因履职不到位,县(市、区)被市级有关部门一年内发现和查处3起以上(含3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向本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被上级有关部门一年内查处2起以上(含2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对该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有权机关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告诫处分。对明知存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不报告或不查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村(社区)干部,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二)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以及陷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利益格局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健全举报制度
要畅通举报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要按照《南充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要及时公开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处理情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法律震慑力,从思想根源上清除和消融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意识。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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