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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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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0〕4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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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3-2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要求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2006年-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201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2010年度减排计划。
  一、2010年减排目标
  (一)“十一五”前四年减排情况
  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状,我市“十一五”的减排目标任务是:到2010年,COD排放量在2005年4.58万吨的基础上削减0.38万吨,削减率8.3%;二氧化硫在2005年2.76万吨的基础上削减0.08万吨,削减率2.8%。
  “十一五”前四年,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市连续四年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2009年,全市COD项目减排量3123吨,二氧化硫项目减排量751吨,分别比上年削减1%和2%。全市COD排放量为4.24万吨,比2005年减少排放0.34万吨,累计削减率7.4%;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2万吨,比2005年减少排放0.24万吨,累计削减率8.7%。与“十一五”目标任务比较,COD还有427吨存量削减任务,二氧化硫应平衡年度新增量。各县区“十一五”前四年减排情况见表一。
表一 各县区“十一五”前四年减排情况表
行政区 2009年消减率(%) 累计削减率(%)
COD SO2 COD SO2
沭阳县 2.4 8.6 7.9 2.4
泗阳县 -3.4 10.8 5.4 -10.8
泗洪县 1 23.5 6.4 0.4
宿豫区 -0.7 2.6 5.3 7.7
宿城区 1 15.7 -10.1 72
全 市 1 2 7.4 8.7

  (二)新增量预测
  依照国家环保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2010年我市各县区GDP增长率和低COD行业增长率以2009年实际增长率计,城镇常住人口增长率以2009年实际增长率计,预测全市2010年COD新增总量为4471吨;2010年各县区非电用煤增长率以0.8%计,电煤增长率以13%计,预测全市2010年二氧化硫新增总量为438吨。
  (三)2010年减排目标任务
  根据新增量预测和存量削减要求,2010年全市COD减排任务是5873吨,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是887吨,详见表二。
表二 各县区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单位:吨
县区 增 量 存 量 目标任务
COD SO2 COD SO2 COD SO2
沭阳县 1303 29 43 16 1346 45
泗阳县 906 22 245 354 1151 376
泗洪县 827 25 159 79 986 104
宿豫区 579 24 159 0 738 24
宿城区 857 49 796 0 1653 339
全 市 4471 148 1402 449 5873 887

   二、减排项目计划安排及工作重点
  目前全市2010年共排出减排项目25个,其中COD项目21个,预测可削减COD4520.7吨;二氧化硫项目4个,预测可削减二氧化硫1143.8吨。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见附件,工作重点如下:
  (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
  沭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和泗洪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必须于4月份投入运行,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沂北区污水处理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泗洪县双沟镇污水处理厂、洋河污水处理厂二期、湖滨新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苏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河滨污水处理站等污水处理重点工程均应于6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运行。加快已建的沭阳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市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宿城区洋河污水处理厂一期、泗阳城北污水处理厂一期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切实解决管网收集滞后、进水浓度低等问题,确保已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90%以上,充分发挥已建污水处理厂减排功能。
  (二)继续加大排污企业废水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加快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德利恒棉纺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充分挖掘工业企业的减排能力。
  (三)推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
  2010年二氧化硫减排重点行业为电力。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脱硫工程要于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积极推进苏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和脱硫工程,争取早日运行。
  (四)加快污染治理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
  各县区要加快污染治理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确保已建成治污设施运行稳定性和减排效果。重点抓好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按国家环保部“环办〔2008〕90号”文的要求,完成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改造。新建的脱硫工程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所有在线监控装置必须实现与省、市环保局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三、减排目标可达性分析
  2010年全市COD减排任务是5873吨,各县区计划的COD减排量为4520.7吨,尚有缺口1352.3吨,必须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充分利用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使污水应收尽收。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是468吨,各县区计划的二氧化硫减排量为1143.8吨,是目标任务的244%,能够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计划任务量为预测值,实际量以年终考核量为准。各县区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落实情况见表三。
  
表三 各县区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落实情况
单位:吨
县 区 目标任务 计划削减量 计划富余量
COD SO2 COD SO2 COD SO2
沭阳县 1346 45 696.3 80.6 -649.7 35.6
泗阳县 1151 376 1178 0 27 -376
泗洪县 986 104 988.4 55.22 2.4 -48.78
宿豫区 738 24 646.71 0 -91.29 -24
宿城区 1653 339 1011.27 1019.55 -641.73 669
全 市 5873 887 4520.7 1155.4 -1352.3 256.8

  我市的COD减排措施主要依赖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及污水处理项目的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将直接影响我市的COD减排效果。因此,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列入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争取新项目早计划,早开工,老项目减排效果稳定。对项目计划有缺口的县区,要于3月底前补充新的项目进减排计划,确保圆满完成2010年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四、污染物减排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确保年度削减计划的完成。
  (一)实行主要污染物“点对点”调剂制度
  各县区要把总量削减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好项目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点对点”调剂制度,新(扩、改)项目的排污总量从辖区内削减量中调剂使用;对不能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新建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同时,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按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核发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建立项目审批台帐,每个月结束后5日内将项目审批调剂情况上报市总量办。
  (二)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上报制度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上报制度包括月报和季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环保局完成。月报主要是按照环保部年终核查要求上报减排项目基础台帐,季报按国家环保部格式和要求上报。
  (三)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监测制度
  为准确核定减排情况,各县区环保部门要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列入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削减工程进行现场监察和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进行在线监控设施比对和校验,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有效减排;关停项目必须每月督察一次,防止死灰复燃。减排项目治理设施监察报告、监测报告、比对报告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总量办。
  (四)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考核制度
  1.强化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单位是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落实减排任务的主体。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各项具体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企业,切实把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抓紧抓好。各减排单位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2.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建立减排工作考核制度,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和监察局牵头,会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季度核查和年度考核。严格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对未落实减排措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力、渎职失职造成减排工程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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