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宿迁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应急队伍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宿政办发〔2010〕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组建宿迁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第一政委,由市公安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政委分别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担任;市民政局、卫生局、安监局负责同志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气象局、地震局、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队委;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参谋长担任。 二、队伍组成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集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势专业力量组建,人员总规模115人,其中队领导17人、队员71人、专家27人。具体人员名单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成员分部门构成(附件1)要求,推荐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消防支队。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常态化备勤、正规化训练、一专多能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三、工作职责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熟悉所担负任务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设施条件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熟练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和使用救援工具及装备,组织和参与业务训练,定期进行演练。 (三)强化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努力提高队伍装备水平;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迅速集结、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有序、科学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队伍管理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队员与各自所属单位保持人事隶属关系、身份性质、经费渠道不变。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日常管理和训练,同时接受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紧急状态下,直接接受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切实加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周,不断提高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三)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备勤和通讯联络全天候畅通;建立健全相应的值班备勤、岗位职责、培训演练、装备维护保养等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高效和有序。 (四)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队员和被列入市综合应急救援装备体系的装备、器材,要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每年对队员和装备重新登记造册一次,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调用指挥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在参加救援行动时,受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接受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调度指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必须立即出动: 1. 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指令时; 2. 接到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令时; 3. 接到市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时; 4. 接到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令时。 (二)在救援现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服从统一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已经成立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应参加现场指挥机构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如现场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授权现场救援队伍中熟悉情况、实战经验丰富的指挥员负责临场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如被授权的现场指挥员是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应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 现场联动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展开救援;如有其他应急队伍一同参与救援,应会同到场的其他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主要参战应急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 3. 实行分类指挥。在具体实施救援过程中,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总体救援部署和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负责本救援队伍的指挥,充分发挥好自身队伍的优势和作用。 六、工作保障 (一)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标准统一、装备适配、兼顾财力、保障有力”的原则,制定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建设和工作经费以及有关补助经费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2011年起正常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2010年度的筹建(装备添置)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部门测算后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保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基地建设、装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经费。 (二)参照《江苏省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试行)》,制定《宿迁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配备标准》(附件2)。按照《宿迁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配备标准》,对需要补充添置的装备,其经费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逐步配备到位;当前,在市消防支队现有装备条件下,首先要重点加大特种防护装备、基本救援装备以及危化品、交通事故、水上事故处置装备的配备。同时将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部分应急指挥车辆、工程机械、应急设备和器材等,纳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急救援装备体系(附件3),服从应急救援调用,努力提高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建设水平。 (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落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政策;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对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在本市内实行应急车辆免交过桥、过路费;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轻微违规要免予处罚。 (四)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实施跨区域抢险救援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被救援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