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10号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制定的《银川市直属(含三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复,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银川市直属(含三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市直属(含三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按照宁人社发〔2009〕472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与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具体核定参考义务教育学校办法确定。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合并发放。其中:基础津贴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执行相应等级标准(见附表);保留地区补贴按照宁财(综)发〔2007〕126号和宁财(综)发〔2008〕8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基础津贴总量+单位保留地区补贴总量。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根据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3÷7-单位主要领导津贴总量。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执行银川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发放。主要领导不执行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由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在核定的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津贴总量=当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1.8×单位主要领导总人数。 五、相关政策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区直事业单位执行机关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126号)精神,实施绩效工资后,除住房改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采暖补贴、离退休干部交通费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外,单位不得自行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标准继续发放。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外,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生活性补贴、月度奖金等不再另行发放,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工资统发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四)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凡遇政策性增资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负担。 七、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