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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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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0〕22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09生效日期:1900-01-01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永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市统计能力和统计服务水平,提升统计质量和统计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统计数据是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是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我市扎实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人员少且不专不稳、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保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搞好各项国家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部门,配齐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要明确1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要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负责统计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的统计人员要承担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组织要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市、县区统计局要加强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统计

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要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全市对各级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各级统计局要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牵头组织好各项考核评估的数据认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四、落实统计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对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力度,满足统计工作日常需要。要将周期性普查和常年性专项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市和县区新增地方经济社会统计调查任务的经费,逐步改善各级统计机构的办公设施和条件。要完善基层统计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县区乡镇政府要保障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统计部门要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五、大力推进信息化,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进度。要大力支持统计信息网络建设,以及统计一套表数据处理软件平台和统一数据采集平台、基层电子台账开发。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配备统计专用设备,实现统计网络互联互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六、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效能

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要注意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部门(单位)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和开展统计调查,须依法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或备案,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要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外提供或公布的统计数据、实施考核评估,应以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和支持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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