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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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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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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09] 218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3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转发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 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10年第三季度对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将《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要及早谋划,认真组织,要组织发改、经贸、环保、建设、监察和统计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各县(市)考核组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地区环保局,地区考核组将于2010年每季度末赴各县(市)开展考核,重点对各县市“十一五”期间总量和控制污染物减排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各县市在2010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县市2010年总量控制污染物减排计划分解表上报地区环保局核定。

联系人:阿不来提·卡德尔,电话:0998—2535271,13579062834。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工作方案

为了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计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l95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计算方法、标准和考核指标量化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内容。
1.测算辖区内超标排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关停的企业,以及自治区、地州市实行限期治理的企业,在满足达标排放等相关要求后应减排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量。
2.核查核算辖区内通过采取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关停落后产能、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等有关措施后实际减排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量。
3.核查辖区内在线监控平台建设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投运率、联网率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监测监察达标率等污染源监督管理水平。

(二)考核方法。
根据测算、核查核算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应减排量和实际减排量,以及污染源监督管理水平,量化考核“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成效。
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控制成效满分为40分(工业COD控制成效占20分,城镇生活污水COD控制成效占20分);二氧化硫控制成效满分为40分;污染源监督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满分为2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考核分值计算方法和等级确定标准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

三、考核组织

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和统计局组成考核小组,分赴各地开展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认真对照考核内容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在2010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二)考核小组于2010年四季度赴各地开展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于2011年3月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环保厅向各地通报。

五、考核奖惩
(一)对考核等级为优和良的地州市予以表彰奖励,在“十二五”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
(二)对考核等级为差的地州市,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对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监察部、原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考核过程中存在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六、考核工作具体事宜,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联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办
联系电话:0991—4165365 416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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