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 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2010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2010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指示上来,统一到落实责任任务上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喀什地区环保专项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指示,要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加大对污染减排企业、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回收、加工)、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重点查处:不符合产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尚未建设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要查清重金属污染企业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带来的隐患,确定重点防空区域、行业和高风险人群,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对于违法违规建设、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改正改的整改,改搬迁的搬迁,该技改的技改,对没有环保设施或治理设施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恶意排污企业要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治理无望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将责令其停业、关闭。 (二)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隐患排查专项整治 1.对前两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要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工作进度,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设施,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栏和机动车限速等竟是标志设施,防止因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肇事等安全事故对饮用水源地环境造成污染。凡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去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和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防护栏建设、周边公路机动车限速标志牌以及警示标志牌等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叶尔羌河、克孜河两岸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要立即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处置和环境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坚决整顿、查处、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企业,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同时,专项排查叶尔羌河和克孜河等重点流域近两年来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尾矿库风险排查工作。对尾矿库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按照“要求不变、力度不变、标准不变”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作用,重点检查工程减排措施的落实,要检查辖区内应治理的企业是否完全纳入治理计划,做到应治尽治;纳入当地工程减排计划和限期治理的企业是否进度计划假设污染治理设施。严肃查处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在自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查结构减排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应关尽关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治理无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令停业、关闭。 2.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进度,督促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运行负荷,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发挥污染减排效益。要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整改。将严格禁止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农作物,防止农田和林果污染,以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已经建成的对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运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的执法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结合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新建工业项目的检查。重点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查处不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不执行“三同时”和验收制度的企业。重点查处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和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严查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对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直排的企业要立即整改;对长期超标排污的和私设暗管偷排偷放企业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梳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环保部门要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违反环保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环境执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对各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要加强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加大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市)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各县(市)要按照地区的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形势;畅通投诉渠道,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展情况,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曝光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0月)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分别于6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7月中旬对各县(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察,并及时通报督察结果。 (三)总结阶段(10月底)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行署成立地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夏宁 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顾仁毅 地区环保局局长 茹仙古丽·阿不都米吉提 地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 员:李 阳 地区发改委主任 唐荷芳 地区经贸委副总经济师 蒲新风 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杨文东 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阿地力江·阿不都热西提 地区建设局党组书记 支栓成 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阿不都西库·沙依木 地区安监督局副局长 麦麦提·吐尔洪 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地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麦麦提·吐尔洪 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赵 侠 地区环保局副局长、纪检组组长 刘 勇 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彭名书 地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阿不来提·卡德尔 地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副科长 戚 莉 地区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科长 艾尼江·肉孜 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白康平 地区发改委工业和能源科科长 阿不来提 地区工商局企业监管科科长 惠智亮 地区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闫兴斌 地区安监局行业协调与事故调查科科长 高 红 地区经贸委节能办科员 吐逊江 地区司法局干部 联 系 人:阿不来提·卡德尔,刘勇 电 话:0998-2535271,0998-2528947 传 真:0998-2528949 电子邮件:kshjjczd@xjep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