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市场秩序,现将《喀什地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各县市、各部门的实施细则,并于3月17日前报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行专项整治专题报告制度。各县市、各部门将辖区内的专项整治期间检查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即每周五报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杜勇 殷晓军 联系电话:0998-2837399 传 真:0998-2839028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喀什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 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 理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医疗服务和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用药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 借助虚假宣传,打着各种“学会”、“协会”、“医药科研 单位”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义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经营活动。 (五)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 (六)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以食品冒充药品的、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夸大宣传非法宣传的,特别是经营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保健食品、食品的违法行为。 (七)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 1.以“新闻报道”、“专版”、“专题片”、“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借医疗广告宣传药品的”、“专题讲座”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广告。 2.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宣传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广告。 3.把保健食品、食品、消杀用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的广告。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要根据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药店开展免费检测、讲座的活动进行清理,对借上述活动开展药品宣传的,要进行整顿,对有违法行医行为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对屡教不改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对其宣传的药品加强监管和抽样;加强对医药代表及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加强对药店经营保健食品、食品、消杀用品的监督检查,对以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要对其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对非法医疗广告、消杀用品广告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从严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处方中开具保健食品、食品、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要求,加强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对备案的“义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备案的情况通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在“义诊”等活动中非法销售药品和开展非法药品宣传的,要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保健食品、食品的清理整顿。依法加强对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广播、电视、新闻报刊发布的广告监管,加强对单位、企业、广告公司印发的小报、信息报、宣传资料、行业刊物、企业传单、信息彩页的监管。加强对电视网络公司的监管,严厉查处利用电视网络插播非法医药食品广告的行为。对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以及消杀用品广告要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要对医药、食品领域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经营假劣产品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涉嫌犯罪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介入,控制局面。特别是对制售假劣药品、非法行医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加大侦查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要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参加专项整治期间的督查督导。 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广播、影视、报刊发行单位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广告发布审查制度,严格广告审核把关,强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严格规范各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参加专项整治期间的督查督导。 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3月10日-3月17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地区成立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安排部署全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要建立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安排部署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并将联络员名单及时报送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9年3月18日-5月2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 (一)自查清理。各县市、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告知辖区所有行政相对人,发动、指导和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执法检查。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整改复查。各县市、各部门要及时复查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重点督查。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针对重点地域、重点领域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9年5月21日-5月31日)为总结阶段。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于2009年5月28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报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杜勇、殷晓军(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 联系电话:0998-2837399 传 真:0998-2839028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工作督查,细化责任制,对行动不力、敷衍塞责、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将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辖区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要在采取“拉网式”普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以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监督检查,对于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 分工协作,完善机制。各县市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技术监督,创新监管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建立医药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完善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强化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形成综合整治高压态势和整治合力。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和普及卫生、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就医用药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发动各族群众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以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整治工作氛围。 附件: 1、喀什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自治区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喀什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食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热甫卡提·努热合曼 地区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洪家范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艾买尔江·吐尼亚孜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古丽尼莎·亚森 地区卫生局局长 艾尔肯·麦麦提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吾布力排孜·喀迪尔 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艾克拜尔·麦麦提明 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彭明书 地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钟振胜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吐尔洪·买买提 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支栓成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郑旭光 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 郭 俭 地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库来西·巴拉提 地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 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联络、协调沟通和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艾买尔江.吐尼亚孜同志兼任。 附件2: 自治区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检查 项目 内 容 本 期 累计 医疗 服务 市场 检查医疗机构(家) 检查医疗机构覆盖面(%) 查出以非法“义诊”“讲座”等形式非法行医(个) 查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科室、房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个) 查出药店非法坐堂行医(个) 处罚(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起)、(人) 医疗 广告 监测媒体(家) 监测媒体覆盖面(%) 发现违法广告(件) 移送(件) 处罚(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药品 市场 检查涉药单位(家) 检查涉药单位覆盖面(%) 查出以“义诊”“讲座”等形式非法销售药品(个) 查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科室、房屋非法销售药品(个) 查出零售药店出租柜台(个) 查出非法医药代表(个) 查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个) 查出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个) 查出假劣药品品种(个) 处罚(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起)、(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监测媒体(家) 监测媒体覆盖面(%) 发现违法广告(件) 移送(件) 处罚(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暂停销售药品(个) 填表单位: (盖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实行周报制度,于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五上报; 2、本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同时上报; 3、联系单位: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联系人:杜勇、殷晓军,联系电话:0998-2837399,传真:0998-2839028。 附件3: 自治区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