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2号)文件精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交通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我市公共交通事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两区互动,强工兴城”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要针对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统筹建设和综合管理,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管理体制,科学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满足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市本级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0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公共汽车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城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市区线路班次间隔时间平均不大于4分钟,郊线不大于20分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到2010年,市本级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三、制订九江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的基础上,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换乘枢纽配置、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网络一体化规划公交客运线路,规划内的客运线路实行公交模式运行。 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定期修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统筹研究和合理布局城市内部及对外交通,实现通勤需求的最小化和空间效率与均衡的统一。大力发展公共汽车,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向居民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学校园区等城市功能延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五、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改造建设,在城市主要道路建设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修建港湾式站台,配套建设候车亭等设施;公共交通场站(始发站)建设应与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相互配套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和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示、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六、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权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的要求,在城市道路中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以及公交站点的车辆要严格执法,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新开辟或调整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必须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并征得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根据城市道路的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设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七、积极稳妥推进行业改革 按照“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形成国有主导,规模经营的格局,体现公交企业的社会公益性。对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的经营者,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八、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九江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心城区要建有公交枢纽18个,首末站42个,公交综合场站(含维修、加油、停车及始发站)4个。场站建设、更换新车及增购高档次环保车辆、建立智能调度系统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按市政府要求,市区公交还需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如70岁以上老年人、盲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低保户中的常保户等免费乘车,每年累计超过1100万人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鉴于城市公共交通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同时又要承担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市财政对综合换乘枢纽和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以及政策性经营亏损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每年从市政设施配套费、物价调节基金、城市维护费等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7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补贴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的基础建设和政策性亏损,随市财力好转逐步增加公交补贴金额。对今后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新购车辆,市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贴息三年。继续给予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 城市公交企业根据政府指令开通但运行亏本的公交线路,在线路培育期(二年),为保证线路的正常运行,由受益地财政或受益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优先安排城市公交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用地或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公交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市财政、审计、物价、发改委、交通等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促进公交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九、保障公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以岗定薪等多种分配形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切实保障公交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及其他合法的权益,保证司乘人员的身体健康,严防疲劳驾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乘上放心车、安心车。 十、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尽快形成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系统、智能化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努力推行高动力性能、低消耗、低污染、低地板环保型以及使用天然气清洁燃料的绿色公交车辆。 十一、加强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为加强对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增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的牌子,并增设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科,增加领导职数。其主要职能:代表政府履行对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出租车等)行业的管理,指导规划市、县(市)、区、山的公共交通全面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落实具体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市交通局要指导公交企业建立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