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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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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委办发[2002]11号

颁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2-08-22生效日期:1900-01-01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02]11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22日


省委组织部 省委编办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

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部署,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已逐步推开。为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保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1]7号),现就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流安置工作要有利于精简冗员、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要根据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减员增效、增强活力的原则,采取单位内消化、行业内调剂、人才市场推荐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等方式,开辟多种人员分流安置渠道。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标,从2002年开始,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总的比例不低于10%。人员分流的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多渠道、多途径安置分流人员。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措施是:

(一)根据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要求,对撤销、合并和有编制精简任务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分流;转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一并划转。

(二)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已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提前退休。2000年以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人员,经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办理病退。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病退的,其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构支付;凡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病退的和尚未参保的病退人员其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人员,办理退职。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由省机关社保局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应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从实行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选送具有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或到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四)对已确定分流的40周岁以下人员,鼓励参加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各类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可以进行相应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凡35周岁以下,未取得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包括工勤人员),应到有关学校接受相应的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国家公派留学和中青年长期出国培训渠道,出国培训深造或自费出国留学。

(五)分流的人员除国家规定不得辞职的情形外,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六)对事业单位中不在岗占编或在岗不入编的人员予以辞退或清退。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要重视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对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到该单位之日起给予3年适应期。

(二)提前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经费渠道不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办理病退人员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意见》(闽政[1994]7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办理退职人员,退职费按50%比例计发,其他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被撤销后,其退休人员由其单位主管部门代管的,所需费用由原单位资金渠道一次性付给代管单位。单位被合并的,退休人员由合并后单位管理。

(三)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从转制之日起,原则上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1)改制前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办理。改制后新增的人员,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2)改制后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按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补贴费由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时按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3)转制为企业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已离退休的人员,其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其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从改制的次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调整,仍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

转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且已离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财政核拨经费(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企业的,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拨补经费(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企业的,从1996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人员,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办其从1996年1月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其它各项社会保险。原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现行流动转移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并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续保手续。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也按此办理。

分流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人员,接收单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

上述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属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补建个人帐户(1996年至转制期间或分流时间),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分三年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事业单位的,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实行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分流到财政拨补、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一并转移。

(六)对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工作的人员,一次性发给三万元补助费,由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分流人员,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六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助费;辞退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发给辞退金,所需费用由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七)由原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分流到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人员,其住房问题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凡符合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申报并办理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其资金来源由原单位资金渠道列支。

(八)分流人员参加各类转岗培训(从分流开始半年内)和提高学历教育的(从分流开始三年内),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历教育毕业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职位空缺时,应优先聘用;没有职位空缺时,可推荐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今后,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学历教育、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参加专门培训和学历教育的经费,由原单位经费渠道解决。

(九)已确定分流的人员,在分流期间,人员在工资基金手册中单列,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分流到位后,及时办理核减手续。

四、人员分流安置的组织实施

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数量较大,涉及的范围广,分流安置任务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得力措施,又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要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位时间原则为1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起始时间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各设区的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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