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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使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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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2009〕50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0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汕尾市使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汕尾市使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汕尾市使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充分发挥省财政扶持资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重点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08〕2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绩效主导。建立以效益为主导的分配机制,增强省财政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资金设立、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到使用监管等环节,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强化绩效意识,确立绩效目标,确保省财政扶持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对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拉动作用。
  (二)专款专用。市相关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扶持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认真管好、用好省财政竞争性扶持资金,并将省财政竞争性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三)严格监督。按照“事前评审、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加强对省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并将省财政竞争性扶持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确保省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经科学评审确定的中标方案发挥最大效益。
  二、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扶持资金扶持的对象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以地级市为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扶持范围。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扶持资金以扶持重点产业转移园为载体,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为此,扶持资金重点投向我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园区工业经济发展最基础、最关键、最急需的瓶颈领域,包括园区开发所需的基础设施、社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通过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争取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三)资金的投入方式。扶持资金既可直接投入,也可以通过政府贴息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和战略投资者融资,发挥资金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要求
  (一)省财政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在市财政部门开设“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专户”管理核算。
  (二)成立资金监督管理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资金使用审批和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和国家、省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既定范围内。
  (四)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年度终结后,15天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详细说明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使用扶持资金项目的建设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省财政扶持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省财政扶持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扶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广东省重点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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