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发〔2009〕18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考核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7]25号)规定,现批准东海县安峰山烈士陵园、灌南县烈士陵园、灌云县烈士陵园为我市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请陵园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健全档案资料,配备必要人员,加强维护管理。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