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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苏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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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1-24生效日期:2022-01-24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前所未有的政治定力,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了生态环境由严重透支到局部改善,再到全面好转的历史性转变,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江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实践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精准,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更高标准保护蓝天、碧水、净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切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创优目标(全省PM2.5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左右,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90%以上),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以上,生态质量指数达到5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6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完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建成美丽中国示范省。

  二、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推动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碳达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率先达峰。推动建立江苏自愿碳减排交易体系,修订不适应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建立健全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投融资、财政、价格、统计监测政策制度。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健全完善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四)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构建本质安全、绿色高端的产业体系。推进太湖流域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提升印染行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强化能耗、水耗、环保、安全和技术等标准约束。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到2025年,全省培育绿色工厂1000家、绿色园区15个。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到2025年,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达到500家左右,形成10个左右绿色发展示范集群,构建10个左右绿色产业供应链,初步形成绿色发展示范带动效应。

  (五)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原则上不再新建以发电为目的的煤电项目,严禁以项目投资和产业拉动为由开发煤电,新上煤电项目必须是为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支撑性电源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调节性电源。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供热改造,逐步关停整合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提高电煤使用比重。到2025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5%左右,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下降至50%左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5%以上。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发展风力发电,科学规划生物质直燃发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左右,天然气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3.5%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6500万千瓦以上。

  (六)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改造环保、能效、安全不达标的火电、钢铁、石化、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企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对能耗占比较高的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实施节能降耗。

  (七)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依法引导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严格用能预算管理和节能审查,有效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探索在省级及以上园区推行区域能评制度,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推动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深化节能改造。实施节水行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八)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落实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图斑”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保障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九)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践行《江苏生态文明20条》,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深入推进节能、节水、低碳、绿色产品等认证,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构建快递包装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推进在快递营业网点设置包装回收区。

  三、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PM2.5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0.2%以内。做好国家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十一)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十二)着力打好交通运输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大货物运输结构调整力度,煤炭、矿石、天然气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推广使用铁路、水路或管道方式,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实施“绿色车轮”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替代,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替换的公交车实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90%以上,邮政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替换的车辆全面采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环卫领域车辆逐步推进提高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占比。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开展中重型新能源货车及内河LNG船舶的推广应用,提升港口、船舶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铁路和水路货运周转量占比提升2个百分点,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20年基础上翻一番,靠港和水上服务区锚泊船舶岸电应用尽用。

  (十三)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推动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化等行业企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严格控制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探索将氨排放控制纳入电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地方排放标准。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推进大气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管控。

  四、加强流域海域协同治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四)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落实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措施。加强长江生态修复示范段建设,控制岸线开发强度,提升长江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推进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垃圾、农业农村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强化入江支流整治,完善入江支流、上游客水监控预警机制。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到2025年,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

  (十五)持续打好太湖流域综合整治攻坚战。深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环太湖有机废弃物利用,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启动实施太湖新一轮生态清淤工程。推进调水通道、骨干河道生态化改造,把滆湖、长荡湖打造成太湖生态前置库。不断优化“引江济太”调度机制,实现精准调水补水。提升水质藻情监测监控能力,开展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坚决守住“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底线。

  (十六)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坚持“水源保障、风险防控、分类施策”,加强“双水源”建设,强化设施运维管理,提升应急安全供水能力。完善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长效管护机制,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推进水源地信息共享,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联动,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输水工程水质安全。

  (十七)持续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建立健全水体长效管护机制,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进一步排查城市建成区水体,2022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将排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实行即时整治,动态消除。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333”行动,加强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和修复改造,着力解决雨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渗漏和外水入侵等问题,提升城镇污水收集效能。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因地制宜开展城市河道驳岸生态化改造,实施城市活水循环工程,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利用。到2025年,苏南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苏中、苏北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6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

  (十八)着力打好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行动,开展河口海湾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研究,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综合治理。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推进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深入开展“美丽海湾”建设,实施“退养还滩”“退围还湿”工程,加强滨海湿地修复与保护。

  (十九)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完善重点跨界河湖协同治理机制,加强重要跨界水体联防联控。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系统治理,实施入河入湖入江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到2023年,完成长江、太湖等骨干河道和重点湖泊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到2025年,完成其他骨干河道和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船—港—城”协同治理,推动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电子联单闭环监管。

  五、加强源头和过程协同施策,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二十)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产生活垃圾治理。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排查评估,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县建设,加强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深入实施《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强化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排查隐患。加强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加强历史遗留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强化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

  (二十二)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以上。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坚决淘汰超限值排放重金属项目。推动铅、锌、铜冶炼企业和电镀行业等生产工艺设备提升改造。开展以铅锌等有色采选和冶炼、硫酸、磷肥、无机化工等行业企业废水总铊深度治理。加快推进电镀企业入园,实施电镀园区废水提标改造与深度治理。

  (二十三)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为重点,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到2025年,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70%以上。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

  (二十四)强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严格项目准入,科学鉴定评价危险废物。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补齐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持续优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留痕”。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退出机制,从严打击非法转运、倾倒、填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场公平有序。到2022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二十五)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开展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和环境危害评估,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淘汰和限制措施,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完善新污染物监测标准规范,开展新型污染物试点监测。研究建立新污染物筛查、评估和管控标准体系。

  (二十六)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分区管理。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环境质量达标方案,落实防渗和监测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到2022年,完成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六、加强生态安全和环境风险协同管控,深入打好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战

  (二十七)着力打好生态质量提升攻坚战。完善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建设。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重大工程,大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推动实施沿海、黄河故道造林绿化,深化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到2025年,生态质量指数达到50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24.1%以上,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布局不断优化,水域面积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

  (二十八)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修订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制定江苏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确定各类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投入资源量。识别生物多样性保护热点地区,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二十九)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查处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美丽中国地方实践,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断完善。

  (三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队伍、能力建设,从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强化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一)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管理。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建成重点敏感保护目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常态化推进环境风险企业隐患排查。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成区域环境应急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

  七、加强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诉求协同化解,深入打好群众环境权益保卫战

  (三十二)着力打好噪声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调整,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控。强化夜间施工噪声管控,加强文化娱乐、商业经营噪声监管和集中治理,营造宁静休息空间。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三十三)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建筑工地、道路、堆场等扬尘管控,对违法施工企业实施联合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强化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管理,城市建成区全面使用新型环保智能渣土车。推进港口码头仓库料场全封闭管理,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比率,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

  (三十四)推动餐饮行业绿色规范发展。制定江苏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推进餐饮油烟净化处理“绿岛”建设。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推动重点管控区域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餐饮店以及城市综合体、美食街等区域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在线监控。

  (三十五)推动恶臭异味污染综合治理。推动化工、制药等行业结合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推进无异味园区建设,建立化工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减少化工园区异味扰民。

  (三十六)健全公共环境权益保障机制。健全环境问题发现机制,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的重要内容。建立生态环境社会观察员制度,加强生态环保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广圆桌对话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氛围。鼓励和支持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十七)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信息共享、案情互通、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力度。及时修订与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探索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土壤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三十八)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对绿色环保、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按规定实施差别化水电价、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深化“金环对话”机制,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推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措施。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引导作用。

  (三十九)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将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健全完善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

  (四十)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构建布局完整、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强雨水排口监管,强化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强污泥规范化处置。提升工业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开展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深化工业、农业、服务业“绿岛”建设,推进垃圾焚烧飞灰、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省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5000吨/日,垃圾焚烧飞灰处理能力全面满足需要。

  (四十一)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立体、垂直、精准、规范、高效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立“1+13”全省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体系,建设省市县乡四级一体的生态环境指挥调度系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联合办案模式,推行异地执法处罚互认,完善现场执法监管方式,探索以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辅助服务。

  (四十二)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构建上下协同、省市县三级联网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成江苏智慧环保管理系统,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排放监测监控全覆盖,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开展碳减排监测评估、水质专项跟踪监测、主要污染指标(氮、磷)环境通量监测、灌溉及养殖退水水质专项监测。构建化学品环境信息动态管控系统,建立特征污染因子库,推进化学品环境危害信息流转动态管理。

  (四十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太湖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治理修复、新污染物、生态环境与健康等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科技攻关。加快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各类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式的集中转化。成立江苏省生态环境管理智库,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九、强化组织实施

  (四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加强各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建设,进一步充实力量,优化运行机制,发挥好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评估考核职能,抽调优秀年轻干部到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攻坚一线锻炼成长。

  (四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市、县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十六)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完成对设区市的新一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探索对省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开展督察试点,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充分发挥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作用,持续加大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曝光力度,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树立“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

  (四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加强美丽江苏生态环境融媒体建设,制作推广具有江苏特色的生态环境文化产品,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讲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江苏故事”。强化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十八)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依法赋予县级生态环境机构法律主体资格,加强乡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锤炼过硬作风。健全考核评价和容错纠错机制,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加大交流培养力度。按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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