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松政发〔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村镇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科学编制村镇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止村镇无序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是指导农村房屋建设,推进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聚集,实现资源节约、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任务。 二、明确村镇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到2020年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如下: (一)抓紧县(区)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扶余县、前郭县作为2008年省级试点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已通过评审,要抓紧时间报批。乾安县、长岭县和宁江区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加快乡镇和中心村规划编制。自2008年起至2012年,全市所有乡镇要完成规划编制和调整修编、审批工作;基本完成县(区)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中心村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三)全面开展村庄规划编制。自2008年起至2020年,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村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组织规划编制、审批。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村镇规划编制进度计划,要采取与政府工作绩效挂钩、签订规划编制责任状等办法,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保证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科学规划指导下健康发展,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市政府将把村镇规划编制、审批完成情况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验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准确把握村镇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注重可操作性。要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防止污染,引导村镇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善环境面貌,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二)做到节约利用土地,推进集聚发展。 (三)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鼓励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进入城镇。对村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当地村镇规划要求,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四)与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城乡居民点与区域内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布局、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避免农民因重复建房拆迁而造成浪费。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镇规划要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要切实重视并保护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落实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在编制过程中,进度要服从质量。 (一)积极落实规划编制资金。组织编制村镇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为支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规划编制经费适当予以补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编制和管理工作需要。 (二)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规划编制资质。 (三)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前的公告和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为保证规划的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在接到报送审批的规划后,应抓紧时间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防止规划审批时即已失去指导建设作用的现象发生。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不可作为村镇建设管理的依据。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如需修改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依法做好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加强管理是保证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一)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村镇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现象发生。对符合规划要求、达到施工条件的新农村建设和泥草房改造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二)要严格查处违反规划行为。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要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队伍。为保证村镇规划能够及时准确地实施,各级政府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县(区)和乡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保证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财政部门要统一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确保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的稳定。 六、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编制村镇规划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是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县(区)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组织村镇规划建设部门抓紧进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及时提供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特别是要及时准确提供测绘资料。各级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推进编制工作扎实发展,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的重要依据,村镇规划工作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村镇规划编制的重要意义,让农民群众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在抓好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对实施规划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及早组织调查研究,为推进村镇规划实施创造条件。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