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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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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松政发〔2010〕2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2-22生效日期:1900-01-01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

松政发〔2010〕2号


前郭县、宁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稳定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是松原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以2008年9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本次公布的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程度设定为“五通一平”;基准地价使用年期为各用途的使用年期确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建筑容积率设定为商业用地容积率1.8,住宅用地容积率1.5,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9;土地还原利率0.06;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
二、土地出让纯收益内涵
土地出让时政府获取的纯收益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减去划拨价格的差值。
三、年租金标准内涵
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年度化。
四、松原市城区范围
市城区规划区共60.84平方公里。四至为:北起扶余采油一厂、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南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革新村,西起吉林油田电厂,东至前郭炼油厂。

附件: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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