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覆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0〕102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覆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覆盖绕城 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工作方案 随着我市内环快速路收费站外移和绕城高速公路的开通,主城发展进入“外环时代”,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市民对公共交通的需求日益增长。为方便市民出行,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主城区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都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线路发展规划的批复》(渝府〔2007〕186号)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客运市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宜居重庆”、“畅通重庆”要求,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合理开展主城区客运结构调整,科学配置公共交通资源,通过改造和置换方式,将公共交通覆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主城区公共交通覆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由市交委牵头,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市维稳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运管局、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共同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 三、调整范围 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北碚城区以及北碚城区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连接的干道为公共交通发展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公交发展区域)。起止点均在公交发展区域内的2992辆班车纳入本次客运结构调整范围,其中普通班车1157辆、定线班车(“面的车”)1386辆、环城班车449辆。 四、调整方式 (一)改造。对公交客运企业所属的起止点均在公交发展区域内的班车实施公交化改造。 (二)置换。班车客运经营户所属的起止点均在公交发展区域内的班车,通过置换出租汽车的方式退出班车经营。 凡公交客运企业控股或参股、达不到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条件的客运企业,对其车辆分别实施改造或置换。其中,公交客运企业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车辆在实施公交化改造后,转移到本公交客运企业投入公交营运,其他股东出资部分对应的车辆置换出租汽车。 五、工作措施 (一)公交发展区域停止新增和更新班车。 公交发展区域不再新增班车客运线路和新增、更新班车车辆,确需开行客运线路和投放客运运力的,通过新增或调整公交线路和车辆的方式解决。 (二)公交企业所属班车实施公交化改造。 公交客运企业在公交发展区域内的班车实施公交化改造,达到公交标准后,车辆性质变更为公共汽车,投入到班车退出后需要开行的公交线路运行。 (三)其他班车到期终止营运置换为出租汽车。 班车客运经营业户在公交发展区域内的班车线路经营权到期或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车辆终止营运,置换为主城区出租汽车。 置换标准为:每1辆20座及其以上班车,置换1辆主城区出租汽车,即1换1;每1辆10―19座班车,置换0.5辆主城区出租汽车,即2换1;每1辆9座及其以下班车,置换0.333辆主城区出租汽车,即3换1。 以法人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为计算单位,应置换出租汽车指标总数尾数不足1的部分,按“四舍五入”方式处理(大于或等于0.5的计算为1,小于0.5的则舍去)。 (四)车辆处置。 实施置换的班车车辆由经营业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或变更手续。车辆使用年限不足8年且自愿报废的,按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入户时间计算,不足8年的剩余期限(计算到月),由市政府给予残值补贴。补贴标准为:20座及其以上车辆每车每年15000元,19座及其以下每车每年9000元,长安系列车型每车每年5000元。 (五)人员安排。 国有班车企业驾乘人员由原企业利用置换的出租汽车合理安排就业岗位,确需分流的,由市国资委予以统筹安排。 民营班车企业驾驶员由原企业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岗位进行安排,愿意从事公交驾驶工作的驾驶员由公交集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乘务员由原企业合理安排就业岗位,原企业无法安排的,妥善处理相关关系后,由当地政府(包括北部新区管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其再就业。愿意从事公交服务工作的,公交集团在招聘公交服务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任务分工 (一)核定车辆数据。 市运管局负责清理纳入置换范围的班车数据,由市交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二)办理相关手续。 市运管局负责为纳入置换范围的班车办理终止营运和出租汽车置换手续,为纳入改造范围的班车办理营运性质变更手续。市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或车辆性质变更手续。 (三)优化公交线网。 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国资委、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以及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根据班车退出的实际情况和市民出行需求,进一步制定和优化公交线网,合理配置车辆,确定合适车型,及时补充运力,具体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组织实施。 (四)妥善处理关系。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班车客运经营户妥善处理与原经营者、责任人和驾乘人员的相关关系,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予以支持配合。 (五)加强执法监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班车客运经营业户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市公安交管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安全运行。 (六)切实维护稳定。 由市维稳办牵头,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配合,制订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七、政策规定 (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前审批,但未确定线路经营期限的班车,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规定,从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入户时间计算,经营期限为8年。2004年7月1日后审批的班车,经营期限为5年。 (二)出租汽车置换工作应平稳、有序实施。当主城区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时,市运管局按程序实施置换,等于或低于60%时,置换工作暂停。置换工作暂停时,终止营运的班车保留置换资格,待置换工作重新启动时实施置换。 (三)此次置换的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经营期为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年15000元。 (四)此次置换的出租汽车客运指标由市运管局发放“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车辆统一使用专用的“T”牌照,车型为市政府指定车型。 (五)纳入此次置换范围的班车经营业户(含个体经营业户),不具备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资格的,依照本方案置换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后,凡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条件的,由市运管局为其办理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许可手续。 (六)本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