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司〔200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依法治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以及维护稳定等多项职能,在建设“平安泰安”、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它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法体系,承担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乡镇(街道)司法所在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更加突出。各级一定要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平安泰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能。要自觉发挥好他们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加快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发挥矛盾调解职能,平息社会纷争促进和谐稳定。 立足于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引导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形成市有领导小组,县、乡有调解中心,村有调委会的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和跨地区、跨行业调解组织,切实发挥其作用。建立完善民间纠纷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联动联调等高效机制。不断拓宽调解领域,积极参与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的调解。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发挥社区矫正帮教安置职能,提高矫正质量保障和谐稳定。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07〕14号)精神,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搞好部门协调,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组织机构,完善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强化动态管理,防止脱管失控,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和安置率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三)发挥法制宣传职能,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和谐稳定。 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广度,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抓好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两委”成员和农民工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律下乡”、“法律进万家”和“民主法治村”创建等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夯实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要通过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以文明、理性、合法的行为,参与社会生活,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积极因素。 (四)发挥法律服务和援助职能,依法维权促进和谐稳定。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积极调整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布局,组织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更加积极主动的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等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积极开展各种维权专项行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改善民生搞好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做到每个乡镇(街道)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村(居)都有法律援助信息员,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实现法律援助与困难群众需求的零距离对接。 三、大力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努力提升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一)规范和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 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街道)司法所一般定编3人,所需编制从下达的司法行政编制中解决。要做好司法行政编制清理工作,确保司法专项编制不挪作他用。 (二)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司法所在编工作人员应为公务员,要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入口”关,确保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能够选录到司法所。认真选配司法所长,司法所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司法局与司法所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把优秀干部选派到司法所工作,激发队伍内部活力。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的高素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三)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工程。司法所应设在临街或便于接待群众的地方,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应达到省规定的乡镇不低于150平方米,街道不低于110平方米的标准。解决办公用房,应结合当地实际,以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现房调整等方式实施。办公用房应统一外观设计,统一司法标识,便于广大群众识别。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以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法专项资金补助。 (四)加强基层保障能力建设。 各级要把司法行政基层保障能力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司法所专项业务经费、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长状况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每年有所增加。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为司法所日常办公经费提供适当支持和补助,努力改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和支持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司法所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设施和装备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司法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的领导与监督,帮助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其依法履行职能,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司法所要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参与各项专项整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际旅游名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