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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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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0〕8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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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2-26生效日期:1900-01-01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和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任务目标。在进一步规范完善新泰市、宁阳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基础上,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10年基本完成主体改革,到2013年全面完成配套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改革范围。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林木(除基本农田内农民依法自主调整产业结构所种植的林木外),包括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宜林地、荒山荒滩以及“四旁”林木等,均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的,要进行规范和完善。

  (三)工作原则。在落实农民初始承包权的实现形式上,应本着宜均分则均分、宜均股则均股、宜均利则均利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依法由村民按程序自主确定。在利益分配比例上,注重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坚持“大头”均股均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头”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具体的分配比例,要通过法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民主确定。已经流转出去的集体林地,今后合同期内的收益按确定的比例均利给现有村民。对集体林地流转后,承包收益已经一次性缴纳,且已经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视为已经均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农民初始承包权

  (一)商品林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集体林地面积较大,适宜均林到户、家庭承包,村民又愿意经营的,要均林到户,还权还利于民。对不适宜均分到户的,既可实行集体统管,也可以通过流转落实经营主体,但要以均股均利的方式保证农民的初始分配权。对由集体统管的商品林,按照首先均股、获益后均利的形式实现初始产权分配;对由一个大户或几户、多户承包经营的商品林,村集体获得的承包收益要通过均利的形式落实农民的初始分配权。

  (二)生态公益林、山丘河滩防护林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现由集体统管的生态公益林、山丘河滩防护林可在原经营管理形式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实行 “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通过给村集体核发林权证、给全体村民颁发股权证的形式落实产权,做到“人均一股、户持一证”,待“旅游开发、林地征占用、生态效益补偿增加到一定水平”等有利可分时,再按股分红,但不得出让股权。对已经流转的生态公益林、山丘河滩防护林,村集体获得的承包收益要通过均利的形式实现农民的初始产权分配。

   (三)荒山、荒滩、宜林地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现有荒山、荒滩、宜林地原则上由村集体统一组织绿化,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拍卖、租赁、大户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统管获得的收益或流转后集体获得的收益,要以均利的形式落实农民的初始分配权。

   (四)“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路权归集体的“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采取拍卖树穴、按段承包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的,其集体拍卖承包的收益要按照均利的形式落实初始分配权。

  三、改革的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3月30日前)。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层层签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责任书》,明确改革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原则,抓好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4月1日—5月20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县、乡两级分别研究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村级民主确定林权承包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县级政府批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承包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勘界确权阶段(2010年5月21日—10月25日)。做好林地、林木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落实林木、林地权属,没签合同的要补签,合同不规范的要换签,做到样式规范、内容完善、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权属落实情况要登记造册,连同《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登记申请表一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对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GPS定位勘测,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登记、勾绘成图。对经实地勘查确认的林改宗地,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四)发证建档阶段(2010年10月26日—11月30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对完成勘界确权的林地、林木进行核实登记,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因林地征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林权灭失的,依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要重新换发新版《林权证》。原发放的有关林业权属凭证一律自行失效。

  市、县、乡、村四级要建立林权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底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认真开展自查,搞好工作总结,并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总结,试点县、市要提交配套改革经验总结材料。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适时对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迎接省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一)规范林业资源流转。制订《泰安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林权流转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林业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可在农村中心社区设立交易服务平台。市、县两级都要培育一批规范成熟的木材交易市场、林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林业有形市场。今后,林业资源交易流转须进入产权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在林业资源集中的地方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完善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新泰市、宁阳县要率先研究林权流转等配套改革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建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培植林权交易典型,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市铺开提供经验。

  (二)建立林业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勘界确权实测数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全市集体林业资源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林业资源消长变化情况。新泰市、宁阳县要在完成林权确权发证和立卷归档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林权档案的微机录入和联网上传工作。

  (三)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政策性保险机制。涉农银行业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为林农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政策性或商业性林业保险业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和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摆上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工的同志靠上抓好落实。要建立市、县、乡三级负责同志联系县(市、区)、重点乡(镇)、重点村制度,层层落实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保责任制,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县、乡两级要按照“乡乡有工作队、村村有指导员”的要求,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工作队,下乡进村靠上帮促。要强化督导检查,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实行分阶段跟踪督导,适时搞好检查验收。对工作被动、不能按时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加强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要及时进行调处化解,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确保社会稳定。对于跨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林权纠纷,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所有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均需明晰权属后勘界确权。

  (四)落实工作经费,搞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配足配齐必要的仪器设备,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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