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宜昌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宜昌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宜昌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禁毒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全面推进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禁毒法》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深入开展禁毒斗争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加快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全面巩固和深化禁毒成果,为做好新时期全市禁毒工作,构建和谐宜昌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禁毒委主任郑超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蒋国平,市政府副市长、市禁毒委副主任王宏强任副组长,市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公安、财政、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宜昌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确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督促、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对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和管理自愿戒毒医疗机构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考核,促进和指导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对实现就业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保障。 司法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教育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对在校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禁毒宣传预防,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综治部门: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公安部门(禁毒办):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加强指导协调,掌握工作进展,全面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业机构和队伍。有吸毒人员的社区、行政村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由社区、村主任、社区民警、社区专(兼)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区医护人员等组成,站长由社区(村)主任兼任,并在社区、行政村挂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对每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建立一个由其家庭人员(监护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社区专(兼)职社工、禁毒志愿者及其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辖区实有2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社工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社工。专职社工应选聘热心公益事业的治安积极分子担任。各地还可以吸纳志愿者、义工等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无毒或毒情轻微的乡(镇)、街办应在综治办设专职或兼职禁毒专干。 (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社区戒毒(康复)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及夷陵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宜昌市城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保障60%,区财政保障40%。各地可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人、财、物支持。 (三)建立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吸毒人员台帐。各县市区要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摸清吸毒人员状况、分布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吸毒人员现状。二是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无缝衔接”制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前15日,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户籍地或固定住所所在地)的街办、乡(镇)人民政府禁毒工作办公室。三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评估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每半年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从“生理戒断状况、遵守协议情况、适应社会能力”等三个方面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评估,客观反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状,检验社区戒毒(康复)计划的落实情况,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逐步回归社会。 (四)加强督办,严格考核。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每半年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禁毒办会同综治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检查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总结推广经验,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