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晋环发[2010]1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行动范围 (一)“十一五"以来即2006年以来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 (二)“十一五”以来即2006年以来市直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专项规划;重点是省级经济开发区、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二、专项检查行动内容 (一)工业建设项目执行《环评法》情况 1、是否编制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规定经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 2、通过检查,在掌握辖区范围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情况基础上,摸清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或生产的工业项目建设情况,列出企业、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总投资、违法建设情况表(见附表1) (二)规划执行《环评法》情况 1、已编实施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是 否按《环评法》第七条规定编写了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 2、已编实施的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源开发专项规划,特别是省级经济开发区、设区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省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是否按《环评法》第八条规定,在审批前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3、在编规划是否落实了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 4、在编规划经费是否落实,是否纳入规划编制预算。 5、是否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 (三)已批环评文件的工业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情况(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情况,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档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经环评批复的工业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其它环境保护要求是否落实。 2、在掌握辖区范围内2006年以来审批环评文件的工业建设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基础上,摸清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项目情况,列出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情况表(见附表2)。 (四)环评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1、在机构改革中是否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从机构建设上加强环评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 2、加强环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环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水平的情况。 3、是否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业质量进行日常考核,严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检查《环评法》实施情况报告中提出的以下问题整改情况: 各县(市、区)违法建设问题和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滞后问题。 三、专项检查行动的阶段任务和工作安排 具体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0年3月底——2010年4月)。 各县(市、区)成立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和办公室,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国土部门土地使用、征用、租用企业名单及其他排查方式,摸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情况,完成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两类环境违法情况排查;梳理我市相关在编已编规划,列出需要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名录;清理环评单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环评违法行为整改方案,于4月15日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环保局上报。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阶段(2010年5月——2010年6月) 依法整改各种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钚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行为: 1、对违反《环评法》第三十一条未批先建的工业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在第一阶段就下达),逾期不补办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瞄行政处分。 根据《通知》规定,具体整改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2)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 (3)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 (4)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并在当地电视、报刊上曝光,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贷。 2、规划审批机关违反《环评法》第三十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二条,即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 准的;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依据《环评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应当进行规划环评的在编或已编未批的规划,落实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指定监办人。对规划环评经费未落实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五条规定落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支出管理。 3、对已批复环评文件同意建设的工业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第一阶段就下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超期试生产不中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限期补办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第一阶段就下达),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按照《通知》规定,对“十一五"期间审批同意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焦化等工业项目,其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允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4、对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并处所处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6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第二阶段工作总结和成果。 第三阶段,规范验收阶段(2010年7月——2010年8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设立制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并通报全市,并向市政府报告。 上述各阶段工作要有机结合,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省环保厅组织内设处室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向媒体公布。对底数不清、整改不到位的地方,依法对其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不予安排环保资金计划,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转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检查行动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检查行动顺利开展,收到预期效果,达到预期目的,我市成立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领导者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志国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雪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刘玉云 市环保局局长 李海玉 市发改委主任 刘平泽 市经委主任 牛润珠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相高峰 市工商局局长 肖新卯 市国土局局长 王生明 吕梁供电分公司经理 高小平 地电吕梁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