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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听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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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莆政综〔2010〕146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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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11-03生效日期:1900-01-01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听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莆田市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反馈意见》和《关于2010年莆田市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现就完善我市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决策、事前论证、事后公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实行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听证、公示制度,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自觉遵循以下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属重大公共设施建设事项和涉及公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等项目,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保证建设项目有效有序,顺利实施;

(二)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待。

(三)坚持效率决策的原则。要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议而不决,久议不决,决而不行,并把决策事项及时公开。

二、决策范围

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涉及公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等项目,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城乡生活需要所实施的项目,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征地拆迁项目,城乡重点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民生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的涉及面大、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及资源类开发项目(详见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录)。

三、决策程序

属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政府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政府领导班子决策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征求意见。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有关专家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也可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

(二)适当酝酿。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程序提议。提请政府会议研究的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议题,需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相关准备。由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机构准备项目有关材料,包括议案、论证意见、听证结果。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一般应在政府专题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四、事前听证

重大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前应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一般安排在规划选址后,土地预审前举行。听证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并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一)听证成员的确定。听证会成员范围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确定与会成员。成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由村(社区)党支部(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等组成。部分居民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旁听会议。经项目主管部门邀请,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单位的代表列席会议。

(二)听证组织。听证会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一般由主管部门领导或项目分管领导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向与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事前听取反馈意见。听证会应符合法定人数方可举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集中意见。

(三)听证程序。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主持人报告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安排;

2.由项目主管部门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3.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4.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代表负责解释并接受咨询;

5.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报告。召集人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四)会后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按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五、集体决策

(一)出席人数。审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议,各级班子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二)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议上,一般由分管领导或有关机构介绍上会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三)逐项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对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要以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四)会议记录。审议决定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对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五)列席旁听。 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根据情况组织有关职能机构人员、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事后公示

(一)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一律对外公开、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1.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2.征地拆迁和安置;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公示的形式:

1.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2.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公示;

3.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4.其他公示形式。

(四)各级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

(五)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疑点、难点、热点问题,要及时认真解疑释难,答复处理。

七、决策监督

(一)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执行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

(二)考核检查。各级政府应将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制定、执行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对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单位执行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决策制度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各级各部门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

(三)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本意见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纪的,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目录

类别
项  目

社会事业类
1、旅游: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2、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学校、医疗、图书馆等文化设施、体育馆等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城建类
1、城市供水:城市日供水15万吨及以上项目;其他日供水3万吨以上的供水项目;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道路桥梁项目;

3、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2万吨以上项目;

4、500吨以上垃圾处理项目;

5、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6、地下人防工程项目;

7、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农林水利类
1、涉及千亩以上的围垦项目、库容量1亿立方米以下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项目;

2、防洪工程:木兰溪干流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其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4、其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林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能源类(电力)
1、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千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

2、热电站:非燃煤热电站项目;

3、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及其他电站项目;

4、电网工程: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的电网工程。

交通运输类
1、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2、公路

(1)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级公路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海湾项目外的单跨100米及以上的桥梁,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桥梁,或总长500米及以上的桥梁与隧道项目,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桥梁、隧道项目。

矿山

材料类
1、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2、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磷、钾矿肥项目;

3、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

民生

类项目
事关公众生产、生活的切身利益。包括涉及面广、影响大,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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