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沧州市停车场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沧州市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城乡规划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物价局、新华区政府、运河区政府、开发区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新华区、运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也要成立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划分 (一)市城乡规划局 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中应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二)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2.参与道路停车泊位(含出租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变更。 (三)市公安局 1.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2.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许可证的颁发和临时停车场使用期限的确定; 4.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含出租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变更; 5.负责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的备案; 6.负责本地停车场具体信息的定期社会公告; 7.对违反《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交通运输局 1.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五)市物价局 负责经营性停车场收费依据的确定、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权的确定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 四、停车场的分类及其他管理要求 按照《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