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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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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0〕61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04生效日期:1900-01-01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杜绝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全力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1.3.2谁污染谁负责、事故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原则。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应急处置力量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要求,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控制事故扩大。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根据应急领导组指令作出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组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和发展态势。 1.3.3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原则。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环境应急救援,把社会、民众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机制。1.3.4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事件应急体制;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分级事权划分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1.4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l.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污染,取水中断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乡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建立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环境应急工作公众宣传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答复媒体有关咨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2.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突发环境事件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2.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核与辐射、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气象、损害索赔、医疗救护、渔业、食品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2.4调查处理组及职责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安监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2.2.5应急监测组及职责由市环保局牵头,气象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协调有关单位应急监测工作。2.2.6医疗救治组及职责由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做好心理咨询工作。2.2.7饮用水安全组及职责由市城乡管委牵头,市水务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保障饮用水安全与供应。2.2.8食品安全组及职责由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卫生局、林业局、药监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等安全监测,控制受污染食品输出生产场地。2.2.9信息宣传组及职责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应急办、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宣传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组织信息发布,受理事发地现场中外记者采访申请并进行管理。2.2.10后勤保障组及职责由市发改委牵头,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局、民政局、太原警备区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经费、设施、设备、物资、通信和运输车辆保障。2.2.11安全保卫组及职责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太原支队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救援保障应急预案,并管理和实施;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市环保局: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宣传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协调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粮食调拨,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投资安排。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城乡管委:负责饮用水供给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配合做好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等。市监察局:负责对在重大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市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设备购置及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矿山污染事件调查。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市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水利应急调度。市农业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陆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市药监局: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气象监测信息,做好环境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负责组织调动部队、专业抢险救援队、民兵预备队赶赴现场开展搜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抢救国家重要物资。2.4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3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测3.1.1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全市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3.1.2各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3.1.3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进行信息传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应及时公开或向环保部门传报、提供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  3.2预防工作3.2.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危险源和生物物种资源等环境风险隐患调查。对各类污染源进行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2.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并建立本市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3.3预警分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3.4预警及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迅速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等保护措施。(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3.5预警支持系统3.5.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3.5.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3.5.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4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4.1.1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涉及影响饮用水源地取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大小,一律上报环保部。4.1.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称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先期处置4.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无论事件大小,事发责任企业(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4.2.2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知当地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组织人员装备对事发地污染状况实施监测、汇总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先期处置;如有必要,立即向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出请求支援信息。4.3应急响应4.3.1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Ⅱ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响应(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及时启动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地区通报情况。(6)及时向市政府、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7)根据事件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Ⅳ级响应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响应程序,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要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3.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环境事件不断加重,环境事件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事件危害已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4.4应急处置4.4.1污染调查与控制(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等,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4.4.2应急监测(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和地域等要素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4.4.3安全防护4.4.3.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特点,佩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程序。4.4.3.2受灾群众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4医疗救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4.4.5饮用水安全保障城镇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饮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4.4.6食品安全保障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供应。4.5指挥和协调机制进入Ⅰ、Ⅱ级响应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进入Ⅲ级响应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环保、渔业、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处置方案时参考。指挥协调主要内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4.6信息发布信息宣传组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有关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4.7应急终止4.7.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低水平。4.7.2应急终止的程序(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2)经批准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2)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市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一般环境事件总结由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5.1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5.2装备保障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5.3通信保障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联络畅通。5.4人力资源保障市环境应急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等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组,确保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确保能随时投入或提供技术支援和后续支援。  5.6宣传、培训与演练5.6.1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常识和心理准备、自救互救能力。5.6.2各级环保部门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5.6.3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环境应急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7监督与管理7.1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环境应急处置、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2沟通与协作建立与各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市际救援活动,开展市际间交流与合作。7.3奖励与责任追究7.3.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3.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分。其中,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附则8.1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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