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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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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贺政发〔2009〕13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2-26生效日期:1900-01-01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5%降为20%以上。
(五)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年满18岁公民凭个人身份证首次购买住房的,按国家有关个人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对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含二手房)的购买者,减半收取其权属登记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咨询费3项收费。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本人帐户内余额用于还贷。
3.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比例及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由原来所购房价的65%提高到80%;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25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年限由原来的退休年限适当延长至贷款职工退休后十年。
5.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所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加大城市建设政策支持力度
(一)实行税收优惠。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开发、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含续建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4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项目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可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上述减免的收费项目,必须按报建要求期限完工,如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在竣工验收时全额补足缴清。
(四)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劳保基金、墙改基金、人防费、建筑垃圾清运费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12月31日缴清。
(五)因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或变更用途的经营性土地,可免交因容积率提高使得面积增加而造成增加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为促进城市建设,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项目,2009年9月30日前按规划要求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政府书面承诺于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征收三个月土地闲置费。
(七)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三、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前有效。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因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而不适用的条款,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建规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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