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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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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建宣发〔2008〕45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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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8-09-26生效日期:1900-01-01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宣发〔2008〕450号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建委系统、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民工学校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06年制定施行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建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9月24日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民工学校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原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2006〕23号)、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市与区、县(市)联动实施办法》(杭建宣发〔2007〕336号),特制订此考评办法。

  一、总 则

  (一)建设施工企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在县(市)城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从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其工地现场应建立民工学校。

  (二)遵循“谁组建、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民工学校应由施工企业主办,建设单位协办;政府工程应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主办,施工企业协办;亦可采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联办。

  主办单位为民工学校责任单位,对民工学校建设管理负全责。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应切实履行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民工教育管理协调的责任,组织和落实分包企业的民工在民工学校参加学习培训。工程项目部为民工学校实施单位,负责民工学校的教学组织实施和有关活动。

  建设施工企业在两个以上建设工地建有民工学校的,应在企业设立民工学校总校、分校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教学管理体制。

  (三)民工学校实行市、区(县〔市〕)两级联动管理、年度考评制度。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全市民工学校日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对民工学校进行考核评选。

  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市建委的委托,主管城区范围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监工程的民工学校注册登记、检查督促、达标考核和日常指导、协调、组织、监管与服务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协助配合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主管区域内各自受监工程的民工学校注册登记、检查督促、达标考核和日常指导、协调、组织、监管与服务工作,每半年向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民工学校办学情况。

  (四)民工学校实行现场与市场联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在日常检查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行为时,必须同步检查督促民工学校办学,查处问题,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和检查情况的上报。

  (五)民工学校考评采取申报制。考评结果分不达标、达标、优秀三类。不达标的民工学校,必须抓紧落实整改,积极创造条件达标;否则,该工程不得参加市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并记录企业信用档案。

  

  二、考评条件

  (六)民工学校达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建设工地民工生活区设置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教学场所,在场所门口有醒目的“民工学校”标牌(规格不得小于60cm×45cm),配备相应的教学设施,硬件设施齐全,办学制度、学员守则上墙,教室内有“学习园地”。

  2、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考核制度,有民工学校章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计划、民工学习教材等,教学内容必修课全部完成,自选课有特色,建立规范的教学台帐资料。每月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8课时;每门课民工参学率均达到85%以上。民工学习培训成绩应进行必要的考核。

  3、建立相应的办学组织机构,民工学校校长及教务负责人每年专题研究解决办学问题不少于3次,固定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在5人以上。

  4、民工学校实行教学与实践联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村镇)共建主题实践活动,民工参与率均在70%以上。

  5、现场管理规范,建立劳务用工管理“三本台账、五项制度”,现场民工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6、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建设工地检查中受到表扬的。

  7、建设工地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有责投诉和民工劳资纠纷。

  (七)因“工地乱象”发生有责投诉,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工地民工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比较严重的问题被查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取消民工学校达标资格,并记录企业信用档案。

  (八)优秀民工学校在达标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达标考核在90分以上。

  2、民工学校创建活动有特色,其创建经验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介绍。

  3、民工中有学以致用,推进工程建设比较突出的典型事例。

  4、民工学校在社区(村镇)共建中成效显著,民工和社区对建设工地满意度较高。

  

  三、考评程序

  (九)民工学校主办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后一月内,向各自主管部门注册,报送《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计划表》(附1)(一式二份)。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民工学校主办单位考评计划表后,应在一周内,赴该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踏看,并提出考评工作指导意见。

  主办单位确定争创杭州市级示范民工学校的,需上报示范民工学校创建计划。城区范围内市受监工程报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区(含开发区)、县(市)域内受监工程报各自建设局,并在10天内向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符合示范民工学校创建条件的,主办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地参选示范民工学校匾牌申领单》,经所属民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工地内民工学校门口醒目处悬挂“杭州市建设工地参选示范民工学校”的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十)被考评的民工学校,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装修)结束前一月内,由主办单位自查、自评,填写《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申报表》(附2)(一式二份),提交民工学校建设经验总结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考评。

  (十一)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民工学校主办单位考评申报后,应在一周内赴现场考评,依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按照《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表》、《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地示范民工学校创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严格的验收考核评分。对有创建计划,且考评分值达到优秀,符合示范民工学校条件的,可推荐为示范民工学校或十佳民工学校评选。对未达标者,应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十二)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将当年民工学校达标考评结果征求民工学校所在社区、区建设、文明办等部门的意见,然后将民工学校拟达标和推荐示范民工学校的名单报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在杭州建管网上公示一周,征求群众意见。

  (十三)开展杭州市十佳民工学校评选活动。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工学校,主办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十佳民工学校评选活动申报表;

  (2)杭州市建设工地十佳民工学校综合评审表;

  (3)本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总结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

  (4)本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

  (5)介绍本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特色的电子演示文稿。

  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办单位的申报,逐个进行实地考察,推荐年度十佳民工学校候选名单,上报市建委。

  (十四)每年11月,由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被推荐的民工学校,进行公开演示、实绩陈述和差额评选活动,按得分高低评审出当年度十佳民工学校和示范民工学校,同时评选出民工学校优秀校长、优秀办学工作者、优秀学员。其结果在杭州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市建委审定。

  四、表彰奖励

  (十五)对获得优秀和达标的民工学校,由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表彰,在杭州建设网、杭州建管网上对外公布。达标民工学校的建设工地,作为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基本条件之一。

  (十六)对获得十佳民工学校和示范民工学校的建设工地,由市建委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并分别赋予一定的诚信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优先条件之一。

  (十七)对获得民工学校优秀校长、优秀办学工作者、优秀学员的,由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表彰,授予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动态管理

  (十八)获得达标以上荣誉的民工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长效;由于工程建设客观变化等特殊原因,民工学校出现暂时性的影响正常教学,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各主管部门;否则,视为降低办学质量和达标标准。

  (十九)各主管部门应加强民工学校达标的动态管理,对随意降低达标标准和质量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民工学校达标”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在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给予一定的扣分,情况严重的予以停工整顿。被通报的企业和工地不得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各级优质工程和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

  1、固定教学场所挪作它用的;

  2、每月不能保证集中授课时间;

  3、民工参学率降低,民工学习培训成绩没有考核;

  4、民工学校没有民工参与的社区(村镇)共建主题实践活动;

  5、各级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对建设工地检查中,发现民工管理问题突出而被通报批评的;

  6、经查实,建设工地民工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7、民工学校办学没有坚持自始至终,未经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停办的。

  (二十)因建设工程完工,其工地民工学校随之结束,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各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在10天内向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一)本修订的《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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