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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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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08〕8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9-27生效日期:1900-01-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区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区要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周密配合,精心组织,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保证国庆节期间食品市场供应充足、质量安全,坚决预防节日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节日食品消费特点,结合近期自治区组织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一是要对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酒、饮料、乳制品、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等重点品种开展节前大检查,重点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过期霉变、有毒有害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要以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车站、旅游景点地区的食品经销点为重点区域,严格检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等制度执行情况。三是要将餐饮消费环节列为监管重点,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发挥农村食品安全“三网”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确保广大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为全区人民欢度节日营造和谐环境。
  三、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节日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对因组织不力、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群众投诉电话,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要根据国庆节期间人群较为集中的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基层、街头、乡镇社区和重点旅游景区,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画、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科学饮食习惯,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要加强正面引导,在曝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名优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于2008年9月28日前,将节日值班、投诉举报电话和值班表报送至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夏楠
  联系电话:(0471)491492513847115550
  传  真:(0471)4914925
  电子邮箱:nmgyjjx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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