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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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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0〕116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09生效日期:1900-01-01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殡葬救助制度,免除城乡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救助范围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免除殡葬基本费用项目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3日);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寄存费(1年)。

三、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死亡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救助对象的死亡证明及有关证件(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救助对象户籍地在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的,丧事承办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到救助对象所在行政区域的殡仪馆火化遗体并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

(二)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按照救助对象户籍地规定标准发放相关殡葬服务费用补贴。

(三)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死亡但在非户籍所在地火化遗体的,不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补助渠道

殡仪馆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殡仪馆。

殡葬救助所需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负担,从临时救助经费中列支。

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遗体运输、火化、冷藏费用由发现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费用按照《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0〕12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殡葬救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困难和特殊群体基本殡葬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民生工程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殡葬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救助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确保殡葬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殡葬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殡葬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财政补助等有关操作规程,确保殡葬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救助经费列入财政临时救助经费预算,保证足额、及时划拨。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殡葬救助政策的宣传,监督,指导殡仪馆做好殡葬救助工作,确保做到“应救尽救”。各殡仪馆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努力提高殡仪服务质量。

(三)积极创新,探索建立普惠型殡葬惠民政策。殡葬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普惠型殡葬惠民政策,免除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现本地区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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