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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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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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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0〕94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03生效日期:1900-01-01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对已在全市实施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予以完善,加大落实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机制,改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救助对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只救助困难家庭夫妻,单亲家庭按个人计):

(一)具有威海市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三)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或双女家庭,其中,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双方生育孩次(再婚夫妻合并计算)不超过两次且现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双女家庭是指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及子女至少有1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夫妻双方均没有被确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以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分别按基数15%、35%、15%的比例发给救助金。

(二)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市级财政负担20%,其余由所在市区财政负担。环翠区城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市级财政负担40%,其余由环翠区财政负担;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城市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全部由所在市区财政负担。

四、救助程序

(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确认和救助金发放均以家庭户为单位,每年11月份确认一次,救助金于次年1月份前集中发放。

(二)每年11月份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申报、审查和确认时间。首次申报救助的家庭应由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该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经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低保户有效证明;(3)家庭所有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除上述证明材料外,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还需提交村(居)委会或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双女家庭还需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双女家庭证明。

往年已确认的计划生育困难救助家庭需重新提交该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低保户有效证明,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村(居)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转报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所在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四)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结束后,将审批结果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金通过委托的中介机构统一发放,中介机构由各市区按照方便群众领取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六)每年12月5日前,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确认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的中介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救助资金拔付到位。

  五、组织领导

  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进行宣传,收集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认救助对象,落实救助政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行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97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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